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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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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的程序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登记申请者向政府请求土地登记的行为。对初始土地登记而言,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依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在拥有和使用期间,无论是否发生过权利变更,都必须按照土地登记通告的要求,向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申请登记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2)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机关按规定要求,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定界、测量、成图等的措施。地籍调查的目的,是查清土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有关情况,为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提供依据。地籍调查分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份。权属调查是查清宗地权属、界址位置、用途等。地籍测量是测量地界址点平面位置、宗地形状、面积等。 (3)权属审核。土地权属审核是土地登记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土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和地籍调查成果,对申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进行确认的过程。 (4)注册登记。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公告期满,申请人和有利益关系的人对申请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即由登记机关报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将土地权属状况等登录于土地登记卡上,组装土地登记簿。 (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登记机关按照人民政府对土地登记申请的批准意见,对土地注册登记后,向土地权利人颁发证书。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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