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人口计生救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等有关规定,为缓解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殊困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以抚慰基层人口计生系统特困家庭,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专职干部为主要对象,在人口计生系统内设立的专项公益性救助资金。 第二章资金宗旨 第三条本资金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争取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面向基层、抚慰专干、人文关怀、奉献爱心。 第
2、三章资金募集与管理 1、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各级机关、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2、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3、海外、港澳地区有关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4、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接受捐赠程序: 1、重大捐赠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各项捐赠均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 2、每项捐赠均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出具财政部票据中心监制的捐款收据。如有必要,可先行签订捐赠意向书(协议)。 第六条捐赠回报: 1、个人捐赠5000元以上、单位捐赠5万元以上的,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 2、个人捐赠1
3、0万元以上、单位捐赠50万元以上的,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举办捐赠仪式,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 第七条由人口计生系统有关人员组成的资金管理委员会是本资金专责管理机构。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第八条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资金募集方案、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资金补助的审批等。 第九条资金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资金的保值增值及补助款项的拨付。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原则、条件 第十条使用原则。集体研究、规范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根据资金的发展规模,适时调整补助条件。 第十二条补助对象应是2004年8月11日以后,基层人口计生专
4、干发生因公殉职、因公致残或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宗旨的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专干为主。 第五章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申报审核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四条申请资金补助须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初审,填报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补助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人事处复审核查。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材料审核后,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根据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意见和付款方式,拨付补助款。 第六章审计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定期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和中国人口报公布本资金的捐赠收入和补助款发放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1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资金管理委员会。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