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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行政文书办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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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行政文书办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使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依照高效、方便、公开、相互支持与积极配合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文书的规范管理。 在京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第四条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必须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的文书标识纸。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标识纸的印制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按《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种类》(见附件1)实行分类编号。 第七条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应当附具局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签报单》(见附件2);需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应当附具承办单位领导签署同意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处理单》(见附件3)。 第三章 第八条国家林业局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 第九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延期许可通知书及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等文书,应当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 第十条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后,应当按照局有关规定,报局领导批准。 行政许可证书(证件),需要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的,凭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文书需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应当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 第十二条管理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管理、使用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和办理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事宜。 第十三条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管理办公室办理行政许可文书盖章事宜。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受理送达室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在申请文件上加盖“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收文”章并注明日期。 承办单位在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前,应当对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到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十五条管理办公室在加盖印章时,应当对行政许可文书进行程序审核。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文书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专用章”的,管理办公室应当填写《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4),并留存一份行政许可文书备案。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文书由承办单位负责立卷、归档。 第四章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管理办公室上报《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管理办公室根据备案文书每月对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并进行核准后,将统计结果在局域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京外承办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制定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从*5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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