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厅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司法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与监督检查规则和*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本厅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条本厅行政许可公示坚持及时、便民、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厅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公示的统一管理和公示内容的审核工作,相关行政许可办理部门负责所承办的行政许可公示内容遴选、行政解释、标牌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外统一公示。 第五条依法由本厅实施的下列司法
2、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律师执业审核;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审核;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五)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六)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八)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九)公证员执业核准; (十)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十一)社会法律援助组织设立审核; (十二)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十三)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十四)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 (十五)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
3、机构设立初审;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 第六条本厅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及实施依据; (二)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五)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 (六)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承办单位及承办人,监督机构及电话; (八)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示的具体内容应经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并报厅领导批准后对外公示。 第七条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公示: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召开会议通报或以公
4、文形式通知; (三)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四)在办公场所张贴; (五)设置公示栏、公示牌或者电子显示屏; (六)通过*省司法行政信息网发布; (七)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指南等载体上刊登; (八)印发宣传资料供群众阅读; (九)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本厅设立的行政许可公示栏、公示牌以及专门印制的行政许可宣传资料应当美观整洁,便于阅读、查询和长期置放,行政许可办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统一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等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监管,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司法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设立、变更或取消,或因内外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相关行政许可办
5、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对公示事项的更新内容和相关事宜进行审核和协调。 第十条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解释。 第十一条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并在办公区显著位置设置举报箱,接受对本厅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投诉。 对群众的举报投诉,承办人员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应以厅名义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投诉人。 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行政许可公示,或者公示内容错误,给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该公示工作任务的直接责任人员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市司法行政机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