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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机关效能监察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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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司法局机关效能监察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 即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和询问,第一个接受的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应按照马上就办、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予以办理;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或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进行引导帮助,记录转达或转交材料,或告知找有关部门解决。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塞责。 二、马上就办和“两个一性告知”制度 局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首次办事请求,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依据,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和办理程序、办理依据,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依据。 三、限时办结制度 在办理有关事务中,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时限内办结;凡没有时限要求的,应本着简捷快办的原则,在合理的时限内办结。 四、否定报备制 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认为违反法律和政策,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将决定书面报局分管领导备案。 五、失职追究制度 对因工作失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进行赔偿,给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其予以党政纪处分。 六、效能考评制度 局定期对各部门及每位干警进行效能考评,把效能考评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起来,作为业绩评定,奖惩和选拔任作的重要依据。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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