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鲁建发201013号 2010.6.182010-10-25 20:33:28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鲁建发201013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部分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住宅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市要充分认识做好住宅工程质
2、量分户验收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总结前几年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加强监管,在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中全面实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住宅
3、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
4、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 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 门窗质量; (三) 栏杆、护栏质量; (四) 防水工程质量; (五) 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 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 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九)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十) 有关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分户验收内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住宅工程分户质量验收书面申请。 (二) 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5、的要求,逐户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确定检查部位、数量并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的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三) 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格,并经当地监督机构认可与备案。 (四) 分户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物相应部位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分户验收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建设单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告知。 (五) 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分户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 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
6、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张贴于户内醒目位置。第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对于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规格尺寸不小于为500mm700mm。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7、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住户。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 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 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及负责人姓名; (四)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五) 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二)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一起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对于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责令改正,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 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