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健康检查制度(2) 第一篇:职业健康检查制度(2)*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时消除职业危害隐患,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法适用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检查活动。第二条综合部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车间主任、各班组长根据各自职责要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车间和班组职业健康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四条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三)用工情况; (四)职业卫
2、生教育培训情况; (五)工伤保险情况; (六)个人防护用品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伤认定和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及职业卫生档案建立情况; (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检修、维修和使用情况;1 (十)从业人员遵守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十一)密闭空间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落实 (十二)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需要落实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要求: (一)部长、主任、班组长对本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1计划的实施步骤,进行阶段性监督检查; (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车间、班组职业健康管理员根据职业危害隐患出现的概率
3、,进行年检查、月检查、日检查、作业前检查、作业中检查和作业后检查。 (三)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解决,并向部长、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车间主任汇报;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工区、班组职业健康管理员检查发现的职业危害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领导、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或)人员汇报。 第六条奖惩细则。部长、车间主任、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人员违法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职业卫生奖惩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条本制度由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修改,及时修订。 第二篇:职业健康检查制度风电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风
4、电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风电场场长是风电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三、风电场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健康规定和标准,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生产现场职业健康监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风电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风电场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条件和必要的劳动
5、防护用品,每个职工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从业期间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体检,离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收到检查结果后,应将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员工。 六、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工作,发现职业禁忌或者由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七、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 八、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九、风电场对女员工经期、孕期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其从事高处、高温等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十
6、、依法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工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十一、风电场应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十二、员工调离本单位时,提供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制度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三篇:职业健康检查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科工作人员的健康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
7、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后每两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至少监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采取相应措施。 4、医院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盒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5、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
8、护、个人剂量监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院统一保管,终身保存。 6、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篇: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2职业健康检查委托书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XX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中心医院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 一、合同和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同法韵规定,合同双方就(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二、职业健康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2002年)及其附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9、对委托方(客户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具体捡查项目详见附件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费用。 三、甲方向乙方提交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时间。 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必须在_天内按乙方要求提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所必须的资料。 四、乙方向甲方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份数、地点及时间 乙方于_年_月_日前向甲方提供所有受检人员个人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并提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份,以_方式在_(地点)交付。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费用 以XX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为依据,双方协商确定职业健康检查收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总计为_元。 (三)支付方式 采用分期支付方式。总费用的50即_元整,于付清
10、,作为定金。另外50即_元整,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交付时付清。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按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所必须的资料,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中受检人的基础信息资料,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正确性负责,并负责受检劳动者的身份确认。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超过规定期限的,乙方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时间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时间顺延。 2.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未收到定金,乙方有权推迟职业健康检查开始时间,且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时间顺延。 3.合同签订开始履行后,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
11、方不退回甲方已交付的定金。 4.甲方应确定1名联系人(或小组)配台乙方工作;确定1名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人员负责双方来往文件、资料的签字确认工作。 联系人:_联系电话: 签字人:_联系电话: (二)乙方责任 l.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地点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本条第 (一) 1、 (一)2规定有关交付报告时间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职业健康裣查结果及其报告的质量负责。 2.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3.乙方应确定1名联系人(或小组)保持与甲方的联系;确定1名可以代替法 定代表人签字的
12、人员负责双方来往文件、资料的签字确认工作。 联系人:联系电话: 签字人:联系电话: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接受或逾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除按定金条款承担责任外,已支付的费用不得追回,未支付的费用应予以支付。 (二)乙方未按期完成职业健康检查并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减收职业健康检查费用。额度由双方协商另签协议。 (三)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均应赔偿经济损失。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保密条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甲方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除受
13、检者本人外,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十、其他需说明的条款 (一)甲方要乙方承担本合同以外的工作服务,需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四)双方认可的传真、电报等均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六)只盖有单位合同印章而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合同 无效。特殊情况下,只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合同而无合同印章的合同,只要在合同每页上均有签字,视为有效。 委托方
14、(盖章):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 年月日日 第五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
15、职责: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
16、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2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
17、.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
18、计量检定或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 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3 八、档案管理制度 1.体检科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2.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记录包括含职业史、既往史、嗜好、家族史、临床检查的个体健康检查记录表格和相关检查结果记录、报告单以及给用人单位出具的健康检查报告。 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借阅应经体检科负责人批准,限期归还。 九、体检报告、签发制度体检科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应按时向用人单位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要时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健康监护评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
19、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包括总结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 (1)总结报告。受检单位、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 (2)体检结果报告和签发。对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应由主检医师审阅后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但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由三人以上相关专业的主检医师会诊并签发报告。体检发现有可疑职业病、职业禁忌证、需要复查者和有其它疾病的劳动者要出具体检结果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 (3)个体体
20、检结论: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的健康状况结论可分为5种: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的内容和时间。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4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e.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体检科应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十、人员培训制度 1.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必须定期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培训。 2.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应当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 3.体检科应当定期组织所有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法规和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十 一、监督考核制度 1.不定期向患者和用人单位征求有关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见。 2.设立投诉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由医院行风检查小组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处理。 3.不定期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职业病准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要求。 4、如发现健康体检医务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则严格按医院质控细则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15页 共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