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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财务审计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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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财务审计制度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 1、党组织改选或村民委员会换届,对其任期内的村级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任期届满、辞职、免职等。 3、反映强烈的有关村级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事项。 4、代表会议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审计工作委托镇街道审计小组或专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村财务人员必须如实、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帐本、单据及报表,不得隐瞒。 第四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条。审计结果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利害关系人,被审计利害关系人认为审计结果不符合事实,可以提出异议,要求进行重新复查,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无理取闹。 第六条。审计结果及时上报镇街道纪委,并在适当场合向村三套班子、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公布。 第七条。审计中发现有侵占集体财产的,要全额退赔,违反纪律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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