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葛发(2012)03号 关于葛岗镇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 为有效推动基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师,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领导干部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市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第三条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
2、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四条报告的时限和方式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 (二)本人、
3、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 (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条报告的受理 (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报告的督察和要求 (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中共葛岗镇委员会2012年8月29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