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掌握职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 条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责任部门 公司部门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 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本公司职工职业健康检查原则上安排在(有资质的职
2、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 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交公司部门,安排复检。不得安排
3、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3、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 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公司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日常工作由负责。职工离职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 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青岛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