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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工业项目投资奖励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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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市区工业项目投资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经济发展,鼓励投资人投资兴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XX县区、XX县区、**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适用本办法。其它投资项目结合行业特点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投资奖励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源建设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凡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建设项目,对投资人实行分类分档、量化考核的奖励办法。 第五条依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期限及税收贡献、科技含量、劳动就业等要素分项计奖,合并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是指新建、扩建项目在一个建设期内(下同),按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下简称投资额)的2.5%奖励; 1.0001亿元至3亿元的项目,按投资额的3%奖励;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3.5%奖励。 第七条投资强度在45-60万元/亩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奖励;投资强度在61-100万元/亩的项目,按投资额的1.5%奖励;101-150万元/亩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奖励;1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5%奖励。 第八条投资期限在1年以内的项目,按达产后次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1年以上2年以内的项目,按达产后次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5%奖励;2年以上3年以内的项目,按达产后次年工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投资期限超过3年此项不给奖励。 第九条省级一般科技项目,按投资额的1%奖励;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按投资额的2%奖励;国家级一般科技项目,按投资额的3%奖励;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按投资额的5%奖励。 第十条安排**市行政区划内劳动就业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项目,按2000元/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投资奖励实行合同管理的方式。在投资人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后,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根据投资人提供的投资决策文件等测算奖励额度,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或区财政局与投资人签订预拨款协议,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达产后的次年12月份,由投资人提出申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给予一次性奖励。市财政局或区财政局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奖励通知,及时与投资人办理清算手续,将预拨款转为奖励资金;投资人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作帐务处理。 第十四条市、区共建项目,实行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对在一个建设期内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负责奖励;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区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奖励;年终由市财政局与区财政局按现行财政体制办理结算。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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