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XX市冲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创建文明城市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XX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和XX市五城联创工作考评问责办法(试行),为全力冲刺全国文明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创建文明城市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XX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和XX市五城联创工作考评问责办法(试行),为全力冲刺全国文明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
2、在冲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不认真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对标履行职责,导致测评丢分、失分、扣分、罚分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 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实施责任追究: 1 (一)未落实项目、点位、片区责任制的; (二)对市领导批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专报、通报、督查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不回复的; (三)测评发现、群众反映或举报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四)下达工作安排、重点任务清单、创文督查及通报、工作事项提示等,未按要求落实、不达标的; (五)
3、专项工作、集中行动牵头部门敷衍拖延,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开展的; (六)在全国文明城市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中,因网上申报材料不全、不实、不真、不符合要求,实地考察场所、点位不达标,街访问卷、入户调查、网络调查不合格影响得分的; (七)在全国文明城市申报、测评、表彰期间,发生有全国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一票否决”或负面清单罚分情形的; (八)在冲刺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或失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九)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五条具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时,由市创文指挥部或2 创文办下发督办通知,限期整改,整改达标的,予以销号。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根据情形,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程序提请市委、市纪委予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对中央、省驻堰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与全市综合目标考核、文明单位评选、各项争先创优相结合。凡受到问责处理的,取消荣誉称号。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 2017年5月9日 3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