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安全保卫制度大全之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的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凡学院所属的各单位,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搞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第三条 学院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主管学院防火安全工作。防火安全委员会有权监督检查各单位防火安全工作和各种火险隐患,并有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权。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四条 各单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本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度,各系
2、(部)、各处(室)应成立防火领导小组,班级设安全员。第五条 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应在院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教职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 (三)各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向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 (四)建立本单位的防火档案,确定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的灭火方案。 (五)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训练,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知”:(1)知火警电话;(2)知重点部位;(3)知消防水源位置;
3、(4)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六)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要求值班人员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 (七)本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第三章 电器放火第六条 学院动力和照明用电都必须由专业电工施工,否则发生火灾由安装人员负责。动力电必须配有电闸箱,电闸箱盘面要使用耐火材料或铺设铁皮,室外要有防雨设备,配电盘、电闸下不准存放可燃物。第七条 不能随意乱接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第八条 严禁使用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第九条 电线穿过墙壁、楼板、靠近金属物体或两线交叉时应装有绝缘套管。第十条 电线接头要牢固可靠,负有电荷载的电线不准捆结、扭结和打折扣。第十一条 对使用的空调器,要经常检修,以防电
4、容器耐压值不够、受潮,电压过高被击穿,造成空调起火,使用空调器时应做到: (一)空调器应有接地线,采用三插头的空调器不应用两脚插头。 (二)空调器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窗帘不能搭在空调器上。 (三)定期检查空调器的电器元件,保证安全运行。第十二条 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第十三条 使用电焊,焊接、切割时的电弧,火焰温度高,辐射热强,有大量的溶渣和火星四处飞溅,必须有专人看护并远离可燃物,严禁在储存易燃物品的地方和各种库房附近进行焊接。第十四条 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要经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通电使用。第十五条
5、 电器设备工作结束时,一定要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去。第十六条 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进行修理,不准冒险运行。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电炉子,学生宿舍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除没收外,将视情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第四章 图书馆、仓库防火第十八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是收藏各类图书报刊和档案资料重地,均系可燃物资,是防火重地,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严禁明火,吸烟。第十九条 书架、档案架应用非燃料材料制成,单面书架可贴墙安放,双面书架可独立安放,书架间距不得小于0.8m,书架通道不得小于1m,贴墙通道为0.5
6、-0.6m。第二十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电气线路应用铜芯线,外加金属套管保护。照明灯距书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日光灯镇流器必须反吊安装。不准用碘钨灯照明。严禁使用电炉、电视机、交流收音机、电熨斗、电烙铁、电钟等设备,不准乱接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运行。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每天闭馆前对书库,阅览室等处,认真进行检查,确实无隐患后方可离开,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馆内严禁留宿。第二十二条 一般仓库内严禁住人。库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设备,不准带小孩进库。第二十三条 仓库必须备足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锁在库内,仓库工作人员必须会使用各种灭火器。第二十四条 库内物资必须分类,分堆储存,
7、堆与堆之间不得小于0.8m。主要通道不得小于1.2m,不得超量存放,库内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秋季杂草,落叶要及时消除。第五章 后勤防火第二十五条 木工操作间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每天必须消除工作间内的刨花、木屑、锯末等可燃物,集中放在安全地点。第二十六条 木工操作间内的木料、成品、半成品要摆放整齐。保证防火通道畅通。第二十七条 食堂是动用明火较多、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全体人员必须遵守防火有关规定,油炸食品时必须有专人看守,锅内油不得太满,以防溢出遇明火燃烧。操作期间,工作人员不准离开,严格掌握油的温度。第二十八条 厨房内必须设排烟、通风设备,锅灶和炉的附近不准堆放可燃物,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要切
8、断电源、气源、火源后方可离开。第二十九条 汽车司机要认真遵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车库内不准存放易燃物和可燃物品,汽车进库后车头应朝外,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第三十条 汽车油路发生故障时,严禁往汽化器直接供油行驶。第三十一条 秋冬季节,天干物燥,严禁乱烧杂草、落叶、垃圾。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地、修建工地,临时动火,必须经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检查合格后发给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专人负责。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工程,及施工占用马路,断开路面,必须经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审核。第六章 礼堂、办公室、教室、大屋顶防火第三十四条 校内场馆、招待所,应设有安全出口,并设有应急灯和明显标志,电气设备有专人负责。
9、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教室内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处烧废纸及其它杂物,教室值班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第七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地下消火栓有明显的标志,严禁埋压、圈占。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放在明显,通风的地方,注意防潮,每件消防器材、灭火工具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损坏。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废、更换或维修。第三十九条 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或它用,对无故损坏要按价赔偿。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有成绩的单位及个人,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将报请学院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