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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省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规章制度的若干规定》(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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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省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XX省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报告制度的若干规定》 沪建交〔2011〕1032号 XX省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施工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提交施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下同)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工期要求。如果无工期指导标准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合理施工工期评估报告。如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且压缩幅度超过15%(含15%),应当再次组织论证。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招标文件备案的内容。 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对应的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工期的响应性、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 五、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其投标工期签订合同。合同中不得有“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 六、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可顺延工期,并应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和相关费用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的15%(含15%),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的条件。 八、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擅自压缩合同施工工期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九、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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