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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责任追究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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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治理商业贿赂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和健全有效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机制,大力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活动,防范各类案件的出现,促进我行各项工作任务和经营指标的完成,切实提高基层行管理水平,为了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杜绝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廉洁金融行为,维护开户企业的整体利益,经我行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支行要高度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XX县区支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本行主要负责同志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此项工作。 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实行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负总责,其他成员各负其责,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领导负责,部门员工对部室负责的三级承诺制,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我行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负责人以及支行全体干部职工。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四条追究责任要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个人责任包括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直接领导者责任人,是指支行班子成员中对主管部门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支行班子成员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直接责任人,指对具体事项负有直接责任的员工。 第五条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构成集体违法违纪的,要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同时,根据每个领导成员的责任大小追究个人责任;属于领导本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构成违法违纪的,要追究领导本人责任;对直接造成违法违纪的部门和个人,直接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 第六条追究责任的处罚种类分为。批评教育;取消个人当年年度评先和职称晋升资格;扣发个人年度考评奖金;实行诫勉;停职检查;降职使用;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一)支行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直接管辖部门和工作人员,因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出现利用工作之便在经营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或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不制止、不上交、不投诉、不举报的。 2 (二)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中活动中,不按规定使用办理具体业务,不执行相关制度、政策、法规,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 (三)直接从事或直接监管范围内有徇私舞弊骗取企业钱物或个人涉及商业贿赂、索取回扣,致使支行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顶风违纪作案,继续收受回扣或私设小金库仍末取缔的。 (五)直接从事或授意下属人员,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不按规定使用费用的。 (六)直接从事或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查办案件或者明知下属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管、包庇、隐瞒不报的。 (七)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领导干部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或违法违纪案件,认真严肃查处并积极消除影响和挽回损失的。 (二)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消除影响、避免损失的。 (三)确因难以避免的因素而发生问题的。 第九条确定追究责任时,由办公室写出责任追究报告,支行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进行处理。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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