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使本机关各室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室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第三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
2、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第七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个等次。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第九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天向被考核室、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室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第十条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室,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