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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085428 上传时间:2024-12-2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8.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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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度 第一条为办好*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市区北部凤鸣湖、长江路一带。 第三条开发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引进外资和国内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发展高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兴办工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出口收汇,促进*市和XX省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开发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行国家和省有关改革措施,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完善公共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五

2、条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六条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的。 第七条开发区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八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行政、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3、 第十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范;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进区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协助办理进区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内的合同、商标、广告和市场管理; (四)协调并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内科技、统计、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做好区内企业投诉和其他服务工作; (六)依据城市规划,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实施; (七)依据*市

4、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报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权限审批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方案,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负责环保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外销证; (九)负责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与市容管理; (十)负责开发区预算编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对区内单位实施审计、财务、会计监督; (十一)负责开发区内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护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最

5、低工资标准执行、劳动争议仲裁等劳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内社会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户口迁入的审批及外籍人员就业管理; (十三)维护开发区内社会治安,负责区内户籍、交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五)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办理区内有关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十六)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体育经营合格证; (十七)*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照

6、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各项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银行、保险、外汇管理、口岸监督检验等机构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联合经营; (五)进料、进件、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 (六)国内、国际租赁经营; (七)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前款 (一)、 (二)、 (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

7、四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投资者应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项手续,即可开业。 第十五条用地单位经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依法或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动工开发建设。不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的,用地单位应按XX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依法报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依法交还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会计和统计法律、法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 开发区内企业的年度会计

8、报表,应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 第十八条开发区的企业经营期满歇业或提前歇业的,应当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报,按法定程序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提出清算报告,办理歇业手续,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投资者所有的资产可以转让,外商的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汇出境外。 第十九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规,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标准。 企业应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作业。 第二十条开发区内的符合国家规定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

9、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按前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按前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发区内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

10、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其中,对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足五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四条外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可以汇出境外,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在开发区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出。 第二十五条开发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加快折旧回收。 第二十六条开发区内的企业,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港澳同胞、华侨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事业,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授权*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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