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督促领导和党员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责任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股室与个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内容与岗位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二)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制订党
2、风廉政制度,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四)学习、落实廉政准则、廉政守则、两个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员保障条例,执行党内五项监督制度的情况。 (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六)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1 理和监督的落实情况。 (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制的情况。 (八)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 (九)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 (十)其他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四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检查,平时检查的重要事项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均应归入廉政档案。考核档次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 第五条考核工作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考核的方法主要是考核组对考核对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逐项考察,写出考核报告,并提出初步考核意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七条区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意见,对优秀单位和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经考核,责任目标不完成的,一律不得评优、评先;干部个人经考核为不达标的,应追究本人纪律责任。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