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学校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德育)内容; (二)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普遍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三)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五)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六)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学校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年级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 (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