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员工伤亡事故及与监理工程有关的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员工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公司各监理项目处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及与监理工作有关的安全事故,应按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司法人顺序逐级口头或电话上报;公司其它部门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按报告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司法人顺序逐级口头或电话上报;每级上报时间均不得超过15分钟。 第三条事故
2、的对外报告由公司法人负责,其它人在未得到公司法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对外报告。 第四条事故的调查视事故发生性质分别由项目处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公司法人负责组织。 1、发生轻伤事故时,项目处员工由总监理工程师,其它部门员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调查。 2、发生重伤事故时,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或有重大影响的事故时,由公司法人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配合相关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发生与监理工程有关的安全事故时,由项目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人员,调查;情况重大的,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组织。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按“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的“四查”方式,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准确调查,分析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事故调查完成后,应形成有所有调查人员签字的调查报告,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公司依法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经安全生产领导认定为工作事故的,由公司综合部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季报表制度,每季度末月30日前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汇总后报省通信管理局。 贵阳通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二00八年十一月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