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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评估工作规章制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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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监督评估工作制度 XX县区环境保护局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环保局各部门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应按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分类进行登记。是否立案处理由承办人提出建议意见后报办领导审批。 三、对不予立案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实行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制度。 五、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1.承办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就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定的内容是否适当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发文单位提供相关资料、作出情况说明等。 2.审查后,承办人要起草《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提出规范性文件合法或应予纠正的建议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办领导审签。 3.发现问题需要纠正的,应及时通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自行纠正。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拒不自行纠正的,报经 县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1.局法制科负责制定环保局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对各行政执法中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适用实体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合理,行政执法行为、法律文书是否规范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有关规定,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违法的案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就其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说明。 3.承办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要提出处理建议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局领导审签。 4.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违法需要纠正的,应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书》,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报经局党组同意后予以撤销。 5.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XX县区环境保护局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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