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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规章制度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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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 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镇大调解工作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督查考核。 二、负责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汇总、上报。 三、对镇人民调解指导中心、镇行政调解指导中心、镇司法调解中心和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协调和指导。 四、负责需要镇上联动调解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和调处协调与督办。 五、负责调解结案案件奖励的审核、汇总。 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 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沟通信息,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联动”。 2、全面了解、掌握全镇矛盾纠纷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3、协调处理跨乡镇、跨部门尤其是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整体合力。 4、总结交流矛盾纠纷调处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调处工作有效开展。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1、镇协调中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乡镇协调中心检查、指导工作。镇协调中心对分流指派给有关乡镇、部门(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督查。 2、镇协调中心对分流移交的纠纷,指定专人督办,适时掌握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乡镇及部门(单位)对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调处确有困难的,由县协调中心协调。 3、协调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移交时,应填写《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矛盾纠纷调结后,调处单位应填写《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报送镇协调中心。 4、做好督查情况记载,并适时向领导报告。发现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督办人应做好督查情况记载,掌握矛盾纠纷调处过程的动态动向,及时向领导反映督查工作情况。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矛盾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1、影响社会稳定,可能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重大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 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为落实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1、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调处不力的单位或部门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1)因调处不当或不及时,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来镇、赴哈、到省、进京上访,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未事先排查出来并未报上一级调处中心,或者虽已排查出来但未有效地跟踪调处并未将调处结果报上一级调处中心的; (2)因矛盾纠纷排查不清、调处不力,引发群体性械斗,冲击党政、司法机关、堵塞交通、非法游行或非正常死亡的; (3)发生突发性事件,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现场调处,导致严重后果的; (4)涉及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单位接到上一级调处中心通知后,单位责任人不到现场参与调处,或者到现场后不主动工作,消极应付,导致矛盾激化的。 办结报告制度 1、凡属本中心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应组织专门力量,严格遵守调处时限,及时调处或分流指派调处,按时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原因。 2、属一般矛盾纠纷,应在3天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7天。 3、属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在自受理之日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调处期限。 4、对受理的矛盾纠纷,一般调处1—3次。若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仍然不服或不能平息事态,则应及时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讼请求,依司法程序办理,本中心不再受理。 5、矛盾纠纷办结后,须在当日内填写《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及时将有关资料分类归档。 考核奖惩制度 1、镇大调解协调中心负责对乡镇、村(社区)和镇级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施考核奖惩。 2、考核的主要内容。矛盾纠纷的调解率与成功率;因调处不当或不及时引发的纠纷激化、非正常死亡、民转刑、集体性上访与群体性械斗。 3、考核由镇协调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 4、先进调解组织和先进调解员由镇人民调解指导中心、镇行政调解指导中心、镇司法调解中心提名,报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审查,报镇委、镇政府审批后予以表彰奖励。 5、对没有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导致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依据《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与年终的综合考核挂钩。 职责分工 人民调解工作由镇司法所牵头,调解主体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受理矛盾纠纷调解;组织所属系统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主动与法庭和有关部门建立人民调解协商制度,主动提供调解服务;对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的,向法院庭、有关部门提供调解情况;对重大不稳定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做好稳控工作。 行政调解工作由镇信访办牵头,镇政府司法看,办配合,调解主体为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主要职责任务是:发挥行政主体优势,运用经济、行政、仲裁等手段,调解矛盾纠纷;组织所属系统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提高行政调解效率和公信度;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的,要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司法调解工作由镇法庭牵头,调解主体为基层人民法庭。主要职责任务是:在基层人民法庭建立人民调解室,对民商事案件进行审前调解,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目的;不断推进司法调解向其他领域拓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调解作用。 第二篇:矛盾纠纷大调解大排查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总结 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更加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响应区司法局在全区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具体要求,截止目前,武湖司法所共调处民间纠纷xx件,成功调解xx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达xx%;排查纠纷xx起,避免矛盾纠纷激化xx起,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x起、xx人。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抓思想认识,明确责任分工 司法所结合街道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研究好、部署好、组织好、实施好。落实相关责任人员,切实化解辖区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确保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不走过场,收到预期效果。同时结合实际,将实施方案,下发到各乡镇、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分工明确,要求各乡镇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立足“早”字,落实“勤”字,实施“诚”字,加强预防,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抓宣传工作,整合多种渠道 重视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的安排部署,大力宣传各街道、社区乡镇开展这项活动的经验做法,扩大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的社会知晓度,为该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截止到9月底,向上级相关部门上报信息、简报、调研文章xx篇。同时大力宣传上半年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调解员和突出先进事迹以及典型案例,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更多地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并创造条件让群众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良好局面。我所不仅通过设悬挂宣传栏、宣传板,张贴简明、直观、形象生动的海报,增强广大市民对“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知晓度,还充分利用“法律六进”活动这个宣传平台,使专项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社会,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全面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此次活动中共悬挂“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宣传标语x余幅。 三、抓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 一是落实预防排查机制。司法所具体负责矛盾纠纷联动排查调处工作,一年组织两次以上的集中排查活动,坚持在“两会”、“两节”等矛盾纠纷高发敏感期组织开展专项排查。乡(镇)、村(社区)调委会每月组织一次以上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有效增强了调处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坚持调解例会机制。安排部署调解工作,乡(镇)调委会每季度组织一次以上的调委会主任例会,通报调解情况、安排调解工作、开展业务培训;村调委会每月组织一次以上的村民小组调解员和信息员会议,专题研究调解工作; 三是实行分块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点多面广、贴近群众、方便及时的优势,认真贯彻村(社区)调解为主的原则,坚持将矛盾纠纷控制在源头、化解在苗头,有效控制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发生。 四是推进联合调处机制。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跨区域的矛盾纠纷,坚持由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相关部门和相关调委会进行联合研究和调解,既充分发挥了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又利用了调委会贴近百姓、说话方便的优势;既减轻了群众诉讼负担,又收到了事半功倍的调解工作效果;既解决了部门间互相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问题,又达到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的目的。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的打算 我们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方面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一是缺乏遏制矛盾纠纷不断发生的长效机制。:二是很多地方法律普及率不高,不少矛盾纠纷是因为群众不懂法而引起的。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再今后的工作中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继续加大对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群众知道和了解此次专项活动。同时,注意发现和树立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总结、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总结、边提高的工作原则,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工作的研究,总结好、固化好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制度。 (三)进一步搞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自觉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正当的渠道维护利益诉求。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由小积大的问题。 第三篇:矛盾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制度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制度 第一条对全区各类可调性矛盾纠纷坚持以调解为基础,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联动。 第二条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臵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第四条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以和谐平安联创中心为工作平台,以联调工作机制为载体,组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信访办等职能部门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 第六条中心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于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行分流指派;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处;对调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验收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对调处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三调联动”工作;积极调处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积极参与调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及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及时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联调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来源为。行政职能部门在排查或接待来电来信来访案件及日常工作中掌握到的;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联络员移交的;乡镇(街道)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受理的。 2、根据行政部门的职能和矛盾纠纷的性质,先行归口调处。对归口办理单位调解确有困难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交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调处。 3、根据矛盾纠纷的大小,明确不同的调处期限。对于切实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第九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法院(庭)对各类起诉案件先审查分类,对适应调解的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案件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对于可调解的民事纠纷,由法院(庭)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3、民事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部门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4、对经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 第十条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 1、各行政职能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本部门的矛盾纠纷。信访部门可受理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纠纷。 2、行政职能部门和信访部门对于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由其指令下属部门按程序调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 3、人民法院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行行政调解。 4、对经行政调解已达成协议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优先审执。 5、对不服司法部门处理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各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采取联动行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跟踪回访机制 无论各部门受理并调解的本地本部门矛盾纠纷,或是通过“三调联动”联调的矛盾纠纷,均应按法律、政策和规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调解,并在调处完毕一个月内进行跟踪回访,确保调解效果。 第十二条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篇:村居矛盾纠纷调解制度**村平安创建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调解制度 一、村矛调信息员要全面掌握本地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要高度警惕,及时列入排查调处,同时报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二、要经常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邻里婚姻、家庭、债务等潜在的问题,发现矛盾纠纷及时调处。信息员调解不了的,报村调委会调处,调委会调解不了的,报乡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同时做好矛盾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和情绪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积极协助乡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排查调处重大疑难、跨地域的矛盾纠纷,并对调结后的重大矛盾纠纷适时进行回访。 四、严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报告制度,排查、调处和回访的矛盾纠纷要逐件登记,每月汇总报乡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当月排查没有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对排查和调处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不隐瞒,如实上报。 第五篇: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系列制度**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系列制度 为实现全线大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广大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结合全线大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工作例会制度 1、会议召开形式和时间: (1)工作例会。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遇紧急情况需要研究或解决,经报告,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决定随时召开会议。 (2)领导小组会议。每半年召开深化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2、会议参加成员: (1)季度工作例会,由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召开,参加成员是大调解成员单位。 (2)半年领导小组会议,由县委政法委组织召开,参加成员是县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3、会议的内容: 总结分析本季度工作开展情况,社会稳定信息;对疑难、重大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和解决;上月纠纷调处办理反馈;交流工作经验,检查工作不足,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 4、参加会议成员职责分工: (1)县综治办。负责传达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报告社情民意信息,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推广成功经验,树立先进典型。 (2)司法局。负责将近期的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和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报告街道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对预防、调处进行指导,提出建议。 (3)信访局。负责报告近期接访信息,对来访反映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重大来访问题整理、统计、归纳、分析、报告,报告分流处理和督查回访工作。 (4)相关街道、部门。负责将近期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汇总报告,制定预防、调处、疏导、处理矛盾纠纷的措施,对办结的矛盾纠纷反馈。 5、会议的任务: 分析近期矛盾纠纷信息,研究解决办法、应对措施;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工作沟通和交流,促进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有效落实;总结分析地区稳定工作动态,提出工作建议。 第15页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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