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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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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篇:XX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试行)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管理,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XX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监察工作由省监察总队和省煤管局监察处室组织实施。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依法实施执法监察,指导、

2、监督基层执法监察工作,推动全省执法工作开展。 监管处室应将需立案的案件,交由相应监察处室依法查处。第三条 执法监察工作遵循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行政、宽严相济,治标为先、治本为上,讲究方法、务求实效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执法监察以查隐患为切入点,纠正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堵塞安全漏洞,提升本质安 1 全水平,防范安全事故。并根据执法情况,督促各级政府和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第二章 执法计划 第五条 执法监察应当按照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实施。编制执法计划应遵循明确任务、严格责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级负

3、责、齐抓共管,提高效能、防范事故的原则,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执法重点以及执法的时间、内容、方式、要求等事项。 第六条 每年12月初,各执法监察处室要充分征求对应监管处室、有关处室和市、县级安监部门意见,拟定本行业领域下年度执法计划,报监察总队,由监察总队统一审核编制年度执法计划。 对列入计划的,原则上执法监察做到100%。 第七条 执法计划应合理界定执法范围,明确省局直接执法监察的企业名单: (一)省属、中央驻冀企业。 (二)省局直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三)近两年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安全生产评价、培训和检测检验等中介服务机构。 (五)市、县级安监部

4、门建议省局执法的企业。 (六)其他规模大、风险大、隐患多、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 2 第八条 执法计划报局党组审查、省政府(省安委会)批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执法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将被查企业名单及必查内容通知所在市、县级安监部门,由其及时以文字形式告知被查企业,要求企业主动开展自查自纠,鼓励企业依靠社会力量开展隐患排查。并将告知情况反馈监察总队。 第十条 出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第22条规定情形,需对执法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的,要按规定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 执法内容 第十一条

5、围绕企业履责情况、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主要从七个方面执法检查:查企业合法性;查工艺合理性;查安全设施设备完整性(合标性、完好性);查制度科学性(是否切合企业各方面实际);查现场管理规范性;查员工“三违”情况;查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核心是查处隐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事故,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对企业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承诺践诺,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三 3 项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职业

6、卫生,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安全标准化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进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根据现场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倒查安全(职业卫生)评价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培训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倒查工程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安全协议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执法方式 第十四条 省安监局开展执法监察主要采取协同执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监督执法、观摩执法等组织形式。 执法监察应当根据区域、行业及企业实际状况选择相应的执法方式,

7、做到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同心同德,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效率,减少重复执法,做到依法、严格、有序、有效。 第十五条 实施协同执法。在日常执法中,各监察处室按照执法计划,整合市、县级安监部门执法资源,以省局为主导,市、县级安监部门执法骨干为主体,配备高水平技术专家,混合编组,开展协同执法,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 第十六条 实施综合执法。按照执法计划,多个处室需要到同一企业执法监察,由总队明确牵头处室,其他处室特别是职业4 卫生监察处室,按照职责分工,一起进入该企业开展执法监察,一并出具执法文书,避免轮番执法,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七条 实施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省安委办综合协调作

8、用,对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联合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减少部门重复执法,增强执法效果。 第十八条实施监督执法。对市、县级安监部门检查过的企业进行抽查,实地核查执法规范、执法效果和职责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监督、指导基层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实施“观摩式”执法。 (一)对于同类企业较多的区域,分别选择安全生产状况相对较好和较差的24家企业,制定详细检查方案,组织精干专业力量,“解剖麻雀式”的逐项检查,同时组织同类企业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观摩。 (二)对于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召开现场会,对参加观摩的企业以案说法、现场施教,并提出举一反 三、限期自查自纠的要

9、求。 (三)对参加观摩的企业巡回督导,及时发现问题、了解掌握各企业自查自纠动态,做好指导、督导。当地安监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跟踪问效,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四)根据督导情况适时召开调度会,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归纳、梳理、点评,提出限期加强或者改进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参加观摩的企业,区分大、中、小三种类型,各抽 5 查若干家企业,对认真整改的要总结经验,通报表扬;对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组织当地安监部门和当地同类企业负责人、安全主管、安全管理人员召开总结会,总结观摩执法情况,通报执法监察结果,奖优惩劣,提出提升行业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

10、第五章 工作步骤 第二十条 各执法监察处室应当依据执法计划制定详细的现场执法监察方案,确定执法时间、内容、方式、检查重点等事项,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除开展必要的突击暗访外,实施执法监察前,一般应当提前10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准确告知被查企业,并发放执法监察预告及执法监察必查内容表,详细告知执法的时间、内容、方式以及接受检查的有关要求。并通知有关市、县级安监部门。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实施检查,应当首先了解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现状,明确执法目的和检查的重点环节、部位,做到有的放矢,增强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要对照执法

11、监察必查内容表和企业自查自纠隐患排查登记表,现场逐一核查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要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认真开展隐患自查或者聘请专家进行排查的予以肯定;对隐患6 排查走过场,致使隐患和问题依然存在的,或虽排查但未整改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深入剖析产生隐患和未及时整改的原因,书面向企业提出堵塞制度漏洞、落实管理责任、照章问责等方面的整改要求,以及弥补责任缺失等方面的建议。要求企业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照章问责,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经济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复查时,发现企业对隐患和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照章

12、问责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依法从重处罚,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七条 召开区域座谈会。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检查情况,组织当地同行业企业和安监部门召开座谈会,梳理共性问题,通报典型案例,举一反三,讲解隐患危害,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法律法规,放大执法效果。 第二十八条 执法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汇总梳理同一地区检查发现的问题,与当地安监部门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意见,重大问题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特别监察意见。对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问题较为严重的,提请省安委办下达督办函。情况严重的,以公函方式,向当地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

13、监管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提出建议,督促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提升执法功效。 7 第二十九条 每次执法监察结束后,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对执法企业建立“病历式”档案,一月一归卷。案件办结形成行政处罚案卷,按照局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归档,形成完善的执法监察档案。 第六章 执法处罚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4、。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正确行使经济处罚权。坚持依法办事、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和教育惩处并重的原则,不以罚款为目的,重在促进企业整改隐患。 (一)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引导企业自查自纠。 (二)对于主动消除或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者逾期未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大量事故隐患、企业安全生8 产管理混乱的,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本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仍存在同类事故隐患的,以及其他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应当

15、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掌握处罚标准,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企业初查时,对于企业在自查中发现并正在主动整改的问题,不予处罚;依法可以并处罚款的,整改优先,不予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罚款的,从轻处罚。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做到“同样情形同样处理”,避免出现“畸轻畸重”现象,彰显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增加责成市、县级安监部门实施经济处罚的比重,支持市、县执法工作,调动市、县执法积极性。责成市、县级安监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成处罚意见书,

16、督促整改到位、处罚到位,并将整改复查意见书、处罚缴款票据复印件传回责成处室存档。对整改不到位、处罚不到位的,由省局下达督办函,督促限期整改,处罚到位。逾期仍不整改、处罚不到位的,追究案件承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两年内不再责成该部门实施处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要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认真研究,吸纳其合理成分,并做好讲法、说理、说服等沟通工作,达成一致。要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和采取最有利于保 9 护企业权益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五条 对拒不接受监察指令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或者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实际管理人或实际控制人),说清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

17、提出警告,直至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含责成市、县级安监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都要组织现场执法人员和专家参加的讨论会,由执法人员集体研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省安监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处罚、行政处罚变更,要经省安监局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或经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 省安监局成立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对执法监察实施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应由局主要负责人、局分管负责人、监察总队和煤管局负责人、局政策法规处、驻局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

18、。各执法监察处室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是否充分、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运用法10 律是否准确。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 (六)执法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 第四十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询问相关执法人员或者执法相对人,发放调查问卷、

19、召开座谈会、现场抽查核实等形式,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督委员会及办公室每年对所有执法案卷进行2次全面评查,评查结果在局内部通报。加强日常执法监督,随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章 执法考核 第四十二条 实施执法监察考核制度,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制定考核细则,对各监察处执法计划的落实、执法数量和质量(包括执法频次、到期整改率、到期复查率、事故情况、抽查合格率、案件评查、行政执法复议、信访等)、执法风纪、执法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考核。罚款不作为考核指标,但罚款数量可以作为加分项。 第四十三条 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处室,给予

20、表彰、奖励, 11 对执法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个人,给荣誉、给待遇,在干部提拔任用上优先考虑。 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处室,取消处室及其主要负责人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不认真执行本制度,应检查而未检查,出工不出力、不认真、不负责、不深入、走过场以及由于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引发事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给予:责令做出深刻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建议自动辞职,免去职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监察总队和煤管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细则。既反对单纯用罚款作为考核的量化依据,又要避免当罚不罚。要体现执法是服务,但不是不执法、不处罚,改进方法不是不严格执法的观念,使各监察处室有目标、有压力、有力度、有实绩

21、。 第四十五条 认真做好对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市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将执法监察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详细考核办法。全面掌握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市日常执法情况,作为年终执法考核重要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2 第二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职责 1.接受市安监局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的业务领导,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整改。 3.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 4.监督

22、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5.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 6.检查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立案建议。 7.受理和上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8.配合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的执法检查、复查及立案查处工作。 9.负责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督促落实。 10.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督促落实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1.承办市安监局、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能 1.贯彻执行

2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办事处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当地安全生产“一盘棋”统筹安排。 2.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办事处有关部门、村居(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

24、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依据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6.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牵头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

25、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上情况进行检查。 9.指导管理村居(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10.完成办事处党委、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执法监察中队中队长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组织落实监察中队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 2.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依法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负责监察中队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5.承担市局、监察大队授权与交办的其他事宜。

26、 执法监察中队副中队长岗位职责 1.协助负责、组织落实监察中队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监察中队行政事务后勤工作,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中队长的参谋与助手。 3.认真贯彻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协助中队长工作,负责承上启下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5.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日常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 6.抓好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装订立卷等工作。 7.组织落实中队内的安全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8.献计献策努力为职工谋利益。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法监察中队监察人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依工作职责对全市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

27、督和检查,制止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3.及时向队长报告所辖业务范围内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行为。 4.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经验,及时反映安全生产监察行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5.负责反馈监察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供监察执行有关信息和建议及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传递。 6.负责队内报表、综合性文字材料的收集、汇总上报。 7.负责队内日常性事务工作。 8.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法监察中队档案员岗位职责 1.负责做好文件收发、登记、案件立卷收档工作,监督指导和协助各科室人员做好基础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工作,努力使档案管理工作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 2.负责制定中队档案工作的规章

28、制度。 3.负责做好各类文件或案件的收集、编制和保管工作。 4.忠于职守、自觉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刻苦钻研业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得造成档案的损毁、丢失、泄密,不得擅自提供、复制档案,确保各类档案的机密和安全。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工作人员“十不准” 1.不准传播政治谣言、小道消息和散布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不一致或损害党和政府威信的言论。 2.不准搞小团体,挑拨同事关系,破坏大队团结,影响全局整体形象。 3.不准说粗话、脏话,言行举止要文明。 4.不准工作期间打牌、下棋、打麻将和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5.不准参加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索要和低价购

29、买其产品。 6.不准要求接受检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 7.不准泄露接受检查单位的案情秘密、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8.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在生产经营单位吃、拿、卡、要、报。 9.不准以公务名义私自执法、徇私舞弊、公事私办。 10.不准利用职权之便干扰市场,对举报案件人员打击报复。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执法人员基本素质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道德品质。 2.具有较全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理水平。 3.具有较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 4.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应变能力。 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6.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

30、字写作水平。 7.具有较强的体质和环境适应能力。 8.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禁酒令” 1.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2.严禁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和酒后执行公务; 4.严禁正常接待工作中不文明饮酒; 5.严禁与社会上有劣迹的人饮酒; 6.严禁在被执法单位和案件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饮酒。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仪表风纪管理规范 1.安全生产监察员着装要统一规范,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制发的成套服装,正确佩戴肩徽、胸徽、胸号等标志。 2.服装要整洁适体,标志要完整清新。着装时要扣好衣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3.着春秋装,必须着统一配发的衬衣

31、,着长、短袖夏装时一律外扎腰。冬、夏、春秋制服和便服不得混穿。 4.执法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装整齐,佩戴标志,保持仪表端庄、服装整洁。 5.不准纹身,男队员不准留长发、蓄胡须,女队员不准浓装艳抹、穿高跟鞋。着装时不准佩戴耳环、项链、手镯等装饰品。 6.不得将统一配发的制服擅自改裁和外借、转让他人使用。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首问负责制 对来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的人员或问事的电话,第一个接待人即为首问人,首问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情,要马上给予办理或答复,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负责介绍到相应科室或具体承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负责介绍到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确保给当事人一

32、个明确交待。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限时办案制度 一、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期限 1.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从立案进行事故调查之日起五日内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鉴定、检验、检测等特殊情况例外)。 3.第六至九个工作日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第十个工作日,事故报告先后由大队负责人、法制科、分管局长负责审查。 5.事故调查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立即制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需要听证的,三日内向法制科提出申请,法制科应立即通知大队并组织实施。 6.如果当时人不要求听证,自告知书领取之日起,3

33、日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逾期按罚款总额3%收缴滞纳金。 8.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90日内,特殊情况180日内拒不执行或部分不执行的,办案人员将案卷移交法制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简易程序及一般程序处理期限 1.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中队负责人口头批准后实施,并于实施之日起5日内报XX县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一般程序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

34、日。 3.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逾期按罚款总额3%收缴滞纳金。 4.当事人对下达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办案人员将案卷移交法制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1.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中队集体对作出错案的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追究责任的制度。 2.错案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3)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3.错案的认定: (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2)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3)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

35、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4.错案责任的承担: (1)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直接领导负连带责任。 (2)由于案件承办人的直接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直接领导负责,大队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3)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直接、分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分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4)经集体合议研究,中队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中队长承担错案责任。 5.错案的究责方式: (1)情节较轻

36、、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建议局机关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建议局机关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暂停执法、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执法回避制度 1.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与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提出执法回避申请。经查证属实的,由大队负责人办公会决定通知执法人员回避。 3.被通

37、知回避的人员不得干预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4.执法回避应当排除各种法外因素的干预和影响,保证执法的顺利进行。 受理举报制度 1.安全生产监察中队负责举报的指导、检查的监督工作。 2.对于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实事求是、秉公处理,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 3.受理举报案件应认真登记、编号。 4.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不予受理,但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其举报的其他单位或部门。 5.举报内容需保密的,应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涉及相关执法人员的,相关执法人员应回避。 6.对举报的案件处理困难或超出权限的,及时移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处理。

38、回访制度 1.为保证安全监察员在检查办案中勤政廉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促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职权,特制定本制度。 2.案件回访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及广泛调查的方法进行。 3.对被检查单位进行主要查看下列情况: (1)超越范围、超越时限、超越幅度、超越权限、擅自检查和处罚的;(2)不按法定程序办案的; (3)隐匿案情,对违法所得主观夸大或任意缩小的; (4)在案件未经审理或领导同意之前,擅自主张收缴罚没款或退还当事人的; (5)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 (6)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当事人处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或不执行罚

39、缴分离规定的; (7)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政而未举行听政的;(8)对被检查单位不依法交代申诉权的; (9)在检查办案中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索要和收受礼金或有价证券,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吃请、旅游邀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监察员规范行为的; 4.进行回访的案件数量不得低于全年所办案件的20%。 5.每半年组织一次案件回访座谈会,抽取20%以上被检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评议,对反馈的意见认真落实。 6.对重大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向其发放案件回访调查表,广泛征求意见,掌握情况。 7.对有第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检查;

40、(2)通报批评;(3)暂停执法;(4)取消行政执法资格;(5)建议给予行政处分;(6)调离岗位;(7)开除公职; (8)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请示汇报制度 1.全体队员都要自觉遵守中队组制订的请示汇报制度。 2.要坚持逐级请示的原则,队员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难题,首先向中队负责人请示,如中队负责人不能决定,由中队负责人向局领导或者大队负责人请示,涉及业务工作问题,应请示分管局长,分管局长不能决定的,分管局长本人直接或指定大队负责人请示局长。 3.凡发现队员在思想品质、组织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有违法乱纪行为的,每个队员均有权向大队负责人或局领导汇报。 4.队员请示的问题已得到被请

41、示领导的答复,一般不得再向同一级上级请示,如需请示,必须将已请示的领导答复意见如实说明。 5.凡超出正常安排和有新的设想打算,均应请示中队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自作主张。 工作总结制度 1.凡属执法监察中队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要进行总结,便于总结经验,找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以利工作的良性循环。 2.总结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立案标准、处罚主体、认定证据、适用程序、适用法律、文书手续、案卷装订、廉政情况等。 3.实行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总结、计划交流制度。 4.重大工作项目要进行转向总结,评比,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5.每次总结都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存入档案。 工作考勤制度 1.严格

42、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期间有私事不经请假不得外出。 2.工作期间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闲聊及其他娱乐活动。 3.队员除工作需要于假日出勤外,应坚持周 六、周日休假制度。 4.队员因工作需要误假,个人需要补假时,领导可根据工作情况妥善安排。 5.节假日期间中队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6.建立请、销假登记簿,并认真登记,中队队每半年检查一次,定期公布。 保密工作制度 1.为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中队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中队的保密工作进行领导的监督检查。 2.保密人员的其他队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保密法,对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按密级严格登记、保管及传阅手续。 3.传阅文件

43、要竖传,并认真履行签阅手续,严禁横传,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 4.借阅文件档案、资料,要执行借阅制度,办好借阅手续;外来本队借阅文件、档案、资料时,未经大队负责人批准,不得借阅,以免失密。 5.重要文件、卷宗及其它保密资料不用时,不得放在桌面或无锁的抽屉内。 6.不得在当事人或其亲属面前透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人及其它情况,对未处理完结的案件或涉及有关保密的数字,不得向社会和新闻媒体报道。 7.对具有密级的文件资料需要销毁时,要由保密工作人员向有关部门或领导请示批准后,办理销毁手续,由保密领导小组责成人员监督销毁。因销毁不当,发生泄密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执法监督员制度 1.为了增强监察执法中队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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