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明确执法责任,强化执法的民主监督作用,根据XX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乡人民政府确认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本部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专门的执法公示牌或公示栏。 第四条各执法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按月、季度、年度为时段,确定公示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部分或全文; (二)分解到本机关内的执法机构名称和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名单; (三)执法程序,执法权限; (四)执法条件,执法标准,执法时限; (五)执法范围和职责; (六)各收费机构,还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作为公示内容。 第六条各执法部门应实行执法公示备案制度,并报乡人民政府法治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对不依法建立公示制度的执法部门,将在年度实绩考核中扣减相应的分数。 第八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际,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九条本规定由乡人民政府法治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22日起施行。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