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37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编制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厂区范围内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3、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省焦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事故的分类: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作用于对象的不同,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类型
4.1.1人身事故,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4.1.2操作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作业规程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4.1.3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4.1.4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4.1.5火灾(爆炸)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爆炸现象,都为火灾爆炸事故。
4.1.6环境污染事故,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行为。
4.2事故的分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4.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发生死亡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死亡,下同),或者造成生产系统停车24小时以上,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重大事故,是指发生重伤事故,或者造成生产系统停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3较大事故,是指发生轻伤事故,或者造成生产系统停车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生产系统停车3小时以下,或者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3事故的分类管理: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作用于对象的不同,事故的分类管理如下:
4.3.1凡造成人身伤害的各类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交通事故,由安保部负责管理。
4.3.2操作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
4.3.3设备事故由设备材料部负责管理。
4.3.4环境污染事故由技术部负责管理。
4.3.5当事故的分类不明确或无法确定时,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4事故实行分类管理。按责任分工由职能部门负责调查、统计,对口上报存档。安保部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相关部门应在事故完结一周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安保部。
4.5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车间)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
4.6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注重证据的原则,准确地分析和反映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以及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执行。
4.7事故处理必须遵循“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4.8事故管理责任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9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应当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协助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
4.10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4.11任何部门(车间)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4.12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部门(车间)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纪委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和处理。
4.13事故报告
4.13.1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处理,同时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公司调度和部门(车间)负责人报告;发生火灾时应同时向消防队报告。
4.13.2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立即报告公司领导或者值班领导,并迅速通知有关职能部门。
4.13.3公司领导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进行电话报告,并责成责任部门24小时向公司报送书面的事故报告。
4.13.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13.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13.4.2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财产损失和事故波及范围。
4.13.4.3已经采取的措施。
4.13.4.4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4.14现场急救和保护
4.14.1部门(车间)发生事故后,应当由公司领导决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4.14.2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公司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并果断决策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安保部、设备材料部、生产部等部门在公司领导统一组织指挥下做好现场抢险救援和警戒工作。
4.14.3事故发生的有关部门(车间)必须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收集相关证据。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份物件时,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
4.14.4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4.15事故调查
4.15.1对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有4.3条规定的分管责任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4.15.2对较大以上事故,由分管公司领导组织事故调查。
4.15.3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4.15.3.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安保部、生产部、设备材料部、技术质量部、企管造价部、工会、纪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4.15.3.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事故调查组实行回避制度,与事故有责任或利益直接联系的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4.15.3.3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4.15.4.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4.15.4.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4.15.4.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15.4.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15.4.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15.4.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15.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车间)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有关部门(车间)和个人不得拒绝。
4.15.6事故发生部门(车间)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5.7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4.15.8事故分析:
4.15.8.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4.15.8.2按以下内容进行分析4.15.8.2.1受伤部位;
4.15.8.2.2受伤性质;
4.15.8.2.3起因物;
4.15.8.2.4致害物;
4.15.8.2.5伤害方式;
4.15.8.2.9不安全状态;
4.15.8.2.10不安全行为;
4.15.8.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15.8.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4.15.8.5确定事故责任者和事故性质。
4.15.9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4.15.10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党政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15.11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15.11.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员的具体情况。
4.15.11.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4.15.11.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15.11.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15.11.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15.11.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15.11.7报告附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4.15.13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4.16事故的处理
4.16.1事故处理调查报告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发文通报,并报送相关上级主管部门。
4.16.2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公司安保部应当对事故发生部门(车间)落实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4.17事故责任及考核标准
4.17.1事故发生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是党员、干部的,向公司党委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4.17.1.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当月工资的10%到20%,并处发生事故季度安全兑现奖10%到20%。
4.17.1.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罚当月工资50%,并处发生事故季度安全兑现奖。
4.17.1.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当月工资100%,并处半年安全兑现奖。
4.17.1.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三个工资,并处一年安全兑现奖。
4.17.2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4.17.2.1发生一般事故的,扣除责任部门(车间)20到50分。
4.17.2.2发生较大事故的,扣除责任部门(车间)100分。
4.17.2.3发生重大事故的,扣除责任部门(车间)500分。
4.17.2.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扣除责任部门(车间)1000分。
4.17.3事故发生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责任划分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处经济处罚或给予待岗、行政处分;是党员、干部的,向公司党委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4.17.4事故发生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一个月以上(工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7.4.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4.17.4.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4.17.4.3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4.17.5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处罚三个月以上工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干部的,向公司党委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4.17.5.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4.17.5.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4.17.5.3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17.5.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17.5.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17.6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责任部门20到50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干部的,向公司党委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4.17.7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
4.17.7.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4.17.7.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4.17.8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给予以表彰、奖励。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保部起草。
第二篇:幼儿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7左权一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明确目标,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推进我园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特制定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的细则。
一、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郑文哲
副组长:刘华芳
成员:宋海玲康云燕陈旭芳郝丽华李旭静赵晋文
二、分工责任、齐抓共管、强化安全职责
幼儿园内的安全工作由幼儿园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由分园长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具体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如下:
1、幼儿在班级里的安全工作由各班的主班老师与保育员共同负责,主班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2、幼儿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目老师负责,科目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3、幼儿在户外活动中的安全工作由主班老师和保育员共同负责,并共同为第一责任人。
4、食堂食品卫生的安全工作由保健老师负责,保健老师为第一责任人。
5、安全工作检查有保健老师负责,财产、消防、食品、锅炉、餐梯的安全工作由后勤总务全面负责,做好监督工作。
6、园内各部门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在三十分钟之内向园长室或领导小组成员报告。
三、实行责任追究制
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幼儿园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部门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避免事故发生、遏制责任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遏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食物中毒、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事故报告、应急、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的责任。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
二、事故报告工程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3.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它情况。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编制事故统计报表。
三、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
险,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领导,必须立即
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等需要挪动、改变事故现场状态的,应做出标记、绘出现场简图并作出文字或图片记录。
四、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主要安全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者,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0-10000元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拖延整改或拒绝整改而造成事故发生的。
4.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厂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责任者2000-6000元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2000元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
2.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计算错误和违反施工方案报审程序,未进行审批和专家论证,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3.违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租赁国家明令报废、掏汰的破旧老式机械,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对严重未遂事故,应认真调查分析、查清原因、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500-3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权限
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部做出处理决定。
2.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
3.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省道303线白嘎至比如公路改建工程第b标段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鉴定
1、事故分类
(1)按伤害方式分类:
物体打击伤害
提升、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
起重伤害
触电伤害
淹溺灼烫
火灾伤害
高处坠落伤害
坍塌伤害
冒顶片帮伤害
透水伤害
放炮伤害
火药爆炸伤害
瓦斯煤尘爆炸
其它爆炸伤害煤与瓦斯突出伤害
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2)事故级别划分
a.轻伤,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品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或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
b.重伤,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或经济损失在5001-10000元。c.多人负伤事故,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01-150000元。
d.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01-150000
1元。
e.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50001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f.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事故调查与处理
1、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调查,搞清事故情况和性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2、严格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调查、处理、结案。发生重伤事故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多人负伤和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安全质量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或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处理、结案。(2)发生因施工生产影响造成外围人员死亡以上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险性以上等级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劳务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都必须在6小时以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3、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人员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牵头调查、处理、结案。
2
4、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5、机械设备事故由设备物资部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1、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者。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领导责任者。长期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蛮干乱干,对员工不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对事故隐瞒不报,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次要责任者。指对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责任,但负有一定责任者。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
(1)员工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伤亡以上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章驾驶,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大伤亡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3)干部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
3任者。
3、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队事故隐患,或者录用“三证一书”不全的外部劳务队伍,或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诸多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下列原则给予处罚:
(1)发生一起轻微事故,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学习,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进行罚款。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2)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轻伤3-10人,或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上岗证。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4f.凡单位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200元,对分管安全领导罚款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3)发生一起伤亡事故,轻伤11人以上,或重伤3-10人,或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1-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操作证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c.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e.凡发生一起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5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300元,罚安全员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4)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死亡3-9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3%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2%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5c.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
e.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8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500元,罚安全员3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f.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200元罚款。
(5)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死亡10(含)以上,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建议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各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按第(4)款的二倍处罚。
(6)凡重大员工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员工反应强烈的,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均要在以上条款基础上加重处罚。
4、对交通安全事故和责任人处理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处罚
1、对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处罚
(1)发生一次负轻伤5人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
6(2)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3)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4万元。(4)发生一次3-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2、对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1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
3、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凡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对总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3万元。
4、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安全,发生行车和航行险性以上事故处罚单位,发生险性事故的,对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处以罚款5万元;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单位处以罚款10-15万元。
5、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处罚单位,单位发生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处以罚款1-5万元。
6、对安全机构不健全,日常安全工作业务无专人负责,不按规定时限向公司业务部门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报表的单位,由安全质量部下发通知转交公司财务部,取消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奖,并处以单位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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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出现未构成责任事故等级,但造成极大社会影响或上级、业主、监理等通报的安全事故单位,处罚责任单位1-5万元,罚主管领导1000-5000元。
8、隐报、谎报安全事故或打击报复事故举报者,根据情节轻重,除对项目经理部责任领导处罚100-5000元外,建议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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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行政正职、各项目部经理、各工程队队长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
(二)交通事故;
(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六)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如下:
1、轻伤事故。负伤率在15‰以内(含15‰),对事故单位不予处罚。若负伤率超过15‰,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5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
2、重伤事故。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安全奖的50%,事故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责任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元。多人重伤按人数乘金额计算,且取消全年安全奖。
3、死亡事故。一次死亡一人,取消事故单位全年安全奖金,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30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个交纳安全教育基金5000元的罚款,一次死亡二人,处罚将按一人情况的200-300%。
4、交通肇事。机电设备、火灾事故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交纳安全教育基金。
5、如上级派事故调查组,执行上级事故调查组的决定。
第四条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其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2000元,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500元。同种隐患对同一个作业队在半年内发三次以上整改通知的视为拒不执行。对于整改通知,各单位应有信息反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信息,又未整改的视为拒不执行。
第五条对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2000元,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500-1000元罚款。
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应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1、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2、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是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3、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4、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5、安全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6、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7、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七条:凡在下列情况的,除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外,还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事故发生后,有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间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在一年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
5、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7、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第八条对触犯法律的,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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