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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081124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7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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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2、,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

3、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

4、单位生产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范围 指本单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前期预防 1、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b、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应的设施。 c、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d、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e、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3、职业病设施的建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5、用。 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单位每年指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负责配合XX市职业病防治所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单位采购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对产生严重事业并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5、各部门、车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劳保用品使用管理,做到合理使用,减少损耗,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劳保用品依据不同车间、不同工种已制定使用标准发放。 第三条工人在临时变动工作岗位时,已领用的劳保用品使用没有到期的,必须继续使用,不得重复领用。 第四条工人变动工作岗位,新的工作岗位需要的用品不足的,可补发增用的劳保用品。 第五条发放的劳保用品上岗时必须使用。否则,各部门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条耐用劳保用品,如。防毒面具等发放后由个人保管,个人丢失自补。 第七条短期使用的劳保用品,如。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必须以旧换新。 第八条从业几天就辞职的工人,领用的劳保用品不回收,按原价从工资中扣回。 第九条以旧换新的具体要求是,必须按发放的原样物品上交。否则,按不上交旧品处理。 第十条回收的劳保用品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仓库保管员共同认真查验、清点,不同物品分别存放保管。 第十一条对回收的劳保用品,有利用价值的要清洗、修补后以备再用。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任何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与已发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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