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监督职能,促进和提升企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的所有内部审计,各单位经营活动、管理工作、财务收支及核算等经济活动,依据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检查和监督。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监察审计部。监察审计部内审工作在部门分管领导及财务总监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配备具有内审执业资格、相应业务能力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内审工作需要,可组织抽调各单位相1 关人员,成立内审工作小组,以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职业道德规范: 1、内部审计人
3、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法律和法规规定。 2、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活动。 3、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6、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7、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能与职权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照法律、
4、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下列 职能: 1、依照法律、法规和要求,起草、修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度内审工作计划; 3、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信息和建设性意见; 4、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5、开展各项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条监察审计部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开展下列审计业务: 1、财务收支审计。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情况,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2、离任审计。公司所属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离任、调职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3、工程项目程序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新建、改扩建、大修、装修项目程序审计。 4、内控审计。
5、审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5、专项事项的审计。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6、后续审计: 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进行的审计。 7、其他审计。公司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1、检查审核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2、参加审计事务相关会议; 3、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
6、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5、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审计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6、审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7、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反映; 8、跟踪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领导作出的审计建议、意见和决定,限期纠正问题,改善管理 第四章内部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审计工作安排,制定具体审计计划,监察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内部审计通知邮件,特殊审计业务可不通知被审计单位。 2、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
7、类型的审计证据。 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 4、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5、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执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 6、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意见报监察审计部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签发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对签发了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审计项目,监察审计部应实行后续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或决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监察审计部进行审计事项或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材料归档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