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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规章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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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生活和生产环境,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逐步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召开公司级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领导实行环境保护“一把手”负责制,对本单

2、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环境目标,并进行内部考核。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第五条 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督察室共同推进公司清洁生产工作,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并有权力提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 第七条 公司生产部门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

3、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第八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重要内容,确保环保“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第九条 设备机动处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第十条公司绿化队对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厂区草坪、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树木等踩踏、坏死、丢失等现象。 第十一条供销处对公司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洁、无害、无毒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第四章 管 理

4、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第十三条 公司企管人事处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各单位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安全环保处环保科要对公司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计调查,并汇总上报公司领导。 第十五条 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

5、用。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 第十八条 各生产单位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环保设施或设备进行检修,须向设备机动处、安全环保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现象。第二十条 各单位固体废弃物应积极回收利用,禁止乱排乱堆现象,杜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生产厂区及厂界绿化应以净化和绿化为主,兼顾美化,尽量采用对空气有净化作用的树种,采取乔、灌、草相结合的种植方式,扩大绿化面积。 第二十二条 公司

6、安全环保处环保科应结合督察室每年邀请环保局监测部门来厂进行监测,持续改进,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环保设施运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行检查、指导,并对职工提出的环境问题予以答复,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焦化厂、炼铁厂、炼钢厂成立安环科,设置专职环保员,其他各单位要有兼职的环保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公司安全环保处环保科对各单位环保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培训并进行考核。第五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新、扩、改建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

7、计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环境管理部门在工程筹建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筹建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论证时必须考虑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评价中提出的或优于评价中的治理工艺。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

8、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尽可能采用国家推荐的技术工艺,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术设备。 (三)工程施工阶段,筹建处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施工计划与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项目“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四)工程竣工后,试生产或试运行前,由筹建部门申请,督察室、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设计管理处、安全科、生产使用单位等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

9、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第二十八条 未经安全环保处、设备机动处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各单位对现有环保设施不得私自拆除、改动、改造。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应按照设计使用说明书定期进行维护,以保证其运行效果。第三十条 对于可能产生较大污染的部位、工艺,要查找产生污染的原因,改进工艺操作,加强人员操作,尽量避免污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对于新、扩、改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技术协议等)必须上报安全环保处环保科一份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司内新购买的放射性物品,必须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对于废弃放射源不得

10、私自处理,上报安全环保处后,由使用单位或购置部门负责返回生产厂家或送往国家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上报安全环保处备案,并经职业卫生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不得随意更换岗位。第六章 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一、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安全环保处根据政府规定的排污总量进行分配管理,各生产单位在排放口达标排放的基础上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总量。 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环保处环保科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

11、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申报安全环保处环保科。申报表见附件一污染物排放申报表 三、新、扩、改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四、各单位必须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三十五条 防治废气、烟粉尘污染 一、各单位在生产工艺中易产生无组织的部位或场所,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收集和处理,在达到国家规定环保要求内,做到有组织排放。 二、禁止在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落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各单位有责任教育其职工遵守上述规定。 三、对露天堆放的粉料堆场,使用单位要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粉料运输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禁止洒漏。 四、道

12、路保洁清扫应当防治扬尘污染,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及时运走。第七章 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要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进行调整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二、凡产生废水的单位要按规定向安全生产处环保科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申报安全生产处。污染物申报表见附件一。 三、新、扩、改建工程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及本制度第五章相关条款。

13、 四、必须保证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各单位溢流废水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六、出现水污染事故后,安全环保处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再由公司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 七、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公司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公司排水系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第八章 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定义固体废物: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

14、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二、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三、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积极回收利用。 四、各单位要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分类,及时清理,禁止随意扔撒或堆放各种垃圾。第九章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

15、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十条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第四十一条 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 (一)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含3倍)以上,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

16、。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4、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因环境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

17、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第四十二条 事故的报告 一、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主任、厂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由安全环保处上报总经理。属较大环境污染以上的事故,应在两个小时内报至总经理,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总经理确认后,由公司办公室48小时之内报至上级行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产生污染单位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见附件二),除留存外,送至公司安全环保处一份,送达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第四十三条 事故的调

18、查 一、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公司环保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调查与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各生产厂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与确认;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公司领导直接负责组织调查。 二、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 2、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 3、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 4、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

19、力、温度、流量)。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 5、事故现场的照片资料等。 三、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四条 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野蛮操作。 3、设计、施工、安装上的失误。 (二)

20、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1、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2、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3、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4、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在计划检修和保养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5、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使用的。 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蔓延的。 二、对发

21、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渎职,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蔓延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第四十五条 确定污染事故依据 确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国家和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为依据。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施工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

22、法令。 第二条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以管促治,讲求实效”的方针,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防治“三废”污染、噪音污染,为广大职工创造清洁适宜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防止“三废”污染,要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尽力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 第四条凡需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必须选用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如有“三废”生产,首先搞好综合利用,而后采取治理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检举。第二章基础治理 第一

23、条项目部成立环境治理领导小组(组长:丁良静;副组长:张英、高伟;成员:项目部有关部室负责人)。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切实把环保工作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学习有关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标准,正确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有关环保工作。 第二条各施工队必须设置必要的环保机构,成立安环科(科),配备相应人员,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对各施工队的环保治理工作,有权监督,应不定期地对各施工队环保工作进行抽查。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 第四条具体要求 1、以上治理制度要求以文件的形式下发,文件发放按照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程序执行。 2、相关部门要有相应的制度,要组织学习并熟知。 3、制度

24、要科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4、制度在运行中如存在问题,应不断修改、补充、完善。第三章关于“三废”治理的要求 第一条治理“三废”污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二条加强生产技术治理,杜绝或尽量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制止乱排乱放。搞好技术革新,开展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把“三废”消除或减少在规定要求以内。 第三条生产装置排放的废水,要搞好清污分流,分别处理,尽可能循环使用或回收。各种污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不得随便倒入明沟,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凡生产装置所排放的废渣,不得随便倾倒,应统一放置在指定场所,定期清理或处理

25、。 第五条切实用好管好现有的环保装置。要做到环保装置与生产装置同时运行。任何人不得任意决定停用,拆迁或损坏环保装置。 第六条建立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施工队应立即向项目部汇报,同时积极组织处理。大型、重大污染事故,项目部必须立即上报项目办及集团公司。项目部要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对事故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根据国家颁布的“三废”排放标准,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制定“三废”控制指标,作为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一项内容。第四章环境保护工作奖惩 第一条对在保护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精神鼓励,并按规定

26、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二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批评、罚款或责令赔偿损失。 1、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者; 2、放松治理,玩忽职守造成公害事故者; 3、挪用治理污染费用、设备和物资者; 4、对污染项目治理不能近期完成者; 5、对监督检查及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6、有污染防治设施无故停用或任意拆除造成污染者; 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环境治理人员; 8、对污染事故迟报或隐瞒不报者。第六章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并解释。 北京昂内中天置业有限公司 第三篇: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第一节 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7、,结合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制度,为了使其有效实施,及时进行了修补。 2、公司环境保护的任务,是保证在公司正常生产中防治污染,保障职工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经济效益。 3、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类。” 4、公司、科室、车间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定生产工作计划时,必须对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安排,并认真实施。 5、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6、职工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的

28、单位和个人对检举者不得打击和报复。 7、在公司干活的外包工、建筑队和其它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节防治污染、保护环境 1、积极防治厂区和生活区的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粉尘等有害物质的环境污染和危害。 2、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搞好技术改造,使“三废”不产生 1或少产生,把“三废”消灭在生产工艺过程中。 3、加强管理,搞好设备维修,防止跑、冒、滴、漏,避免事故发生,减少“三废”的排放量。 第三节环境保护机构职责 公司的环境保护机构设在环保科,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 2、拟定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标准和技术方案、措施、制度、奖惩。 3、制定环境

29、保护长远计划和近期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 4、根据环境检测情况,提出改善措施。 5、积极宣传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提高广大职工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第四节奖励和惩罚 1、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违犯本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造成污染、破坏环境,危害职工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罚款,对污染严重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第二章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的环境设施包括。voc吸收装置、事故水池等。 2、各种处理

30、设施须做到: (1)经设施处理后排放的废气、噪音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各种处理设施应纳入所在车间的管理体系,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书及各项规章制度。 3、各种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报环保科审查和批准。(1)需暂停运转的;(2)须拆除或者闲置的;(3)须改造或更新的。 4、各种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物大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5、以上环保设施环保科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有违犯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环保科有权给予一定的处罚,并且纳入厂内经济责任制考核。 6、未经环保科批准,擅自做出将环保处理设施停止运转或闲置,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要追究

31、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做出处罚。 3第三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三同时”管理办法 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适合本公司的“三同时”管理办法。 1、凡是公司在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时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规定,并加强监督检查。 2、在进行技改或扩建项目时,产生新污染源的须提出相应的治理方案,并报环保科审批,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 3、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决算中,要列出环保治理设施投资额,并由环保科负责监督实施。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把检查污染治理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凡污染治理工程没有建成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第

32、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对外排污染物的监督管理,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和降低环境污染,特对我公司外排污染物制定该管理办法: 1、公司的外排污染物主要是。voc装置处理后废气和噪声。 2、voc装置处理后废气和噪声,须达到国家规定污染物外排标准。 3、废渣和废弃物应存放于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禁止任意排放和丢弃。 4、所有噪声大,振动大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要采取消声、隔声、防振装置,达到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 5、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对任意排放废气、废水造成大气、水体污染以及人身伤害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6、公司内废渣、废弃物不按规定点堆放,要纳入当月经济责任制考核。 5第

33、五章环境监测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噪声监测 (1)监测地点:有噪声源的操作室及公司周围噪声(公司南、东、北、西) (2)执行标准。车间内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噪声暂行卫生标准,车间环境内噪声85分贝,公司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的类标准,即昼间和夜间等效声级分别为65db(a)55db(a)。 2、每月对噪声监测点进行监测,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月底纳入当月考核。 3、为了及时掌握环境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质检中心要依照上述分析频率进行认真准确分析,并于当天上报,及时反应当天情况。 6第六章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

34、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思想,该思想将整体污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运用于生产过程。 为改善公司生产环境,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取得最优化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特制定公司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一、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及成员 为保证公司清洁生产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公司特成立清洁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 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车间清洁生产

35、领导小组的领导,全面加强车间的清洁生产工作。 二、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1、各车间、专业、生产大班操作人员要及时有效的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间及相关部门进行检修处理,检修前要采取必要 7的措施进行物料回收,防止物料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和物料损失。 2、随时检查装置、设备的运转和备机备用情况,确保装置长周期稳定运行,尽量减少因设备性能对生产装置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非正常停车次数,确保装置稳产、高产。 3、一次水使用完毕后,要随手关闭阀门,杜绝“长流水”现象。 4、按时开关生产装置内的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降低电耗。 5、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职工的实际操作能力,确保装置稳定运行

36、,减少意外停车次数。 6、积极开展清洁生产“金点子”活动,大力提倡公司员工提合理化建议,不断优化工艺操作,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三、清洁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1、公司财务科负责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财务预算,对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并保证预算结果的准确性。 2、清洁生产方案经可行性分析完成准备实施时,公司财务科负责可行性方案实施资金的落实。 3、财务科负责建立清洁生产专用帐本,记录清洁生产方案投入及方案实施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清洁生产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可作为公司清洁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 四、清洁生产考核办法 1、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巡检制度进行巡回检查,应巡检不及时导致意外停车并造成污染环境的,按巡检考核

37、办法进行考核。 2、违反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规定的,严格按照设备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3、对“长流水、长明灯”等严重浪费行为,公司每发现一次对车间主任罚款100元/次,当班值班长罚款50元/次,当班相关主操罚款20元/次。 4、公司定期进行安全业务、清洁生产培训并进行考试,根据考试成绩进行经济考核。公司将对业务素质高、技术过硬的个人奖励50-200元,并作为年终评定岗位明星、先进工作者、优秀团员的凭证;对于考试成绩较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的罚款20-100元。 5、公司制定的工艺操作规程和故障处理方法,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否则按相应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6、公司对在工艺优化、节能降耗、

38、人员管理、废物利用等清洁生产工作中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较多的个人奖励50-200元,合理化建议一旦被采纳,公司将对个人奖励100-500元。 9第七章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公司的环境风险管理,严格落实公司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预防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日常的隐患排查)的隐患排查,及时根据隐患产生的原因,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 3、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环境风险排查: (1)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2)有毒、有害等危险作

39、业场所的安全状况; (3)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4)现场生产管理或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 (5)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4、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不得互相推诿、扯皮,拖期、延期。 5、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和责任。 6、其他各部门及人员对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应及时报告,重大隐患可直接上报公司主要领导,以保证尽快解决。 10 7、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0、8、对于由于资金或技术问题等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实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对于重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 9、对需要整改的环境隐患问题,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书面资料,要认真填写,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10、对未按期、按要求整改隐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给于经济处罚,由此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对所排查的隐患问题,要有隐患排查记录台帐和隐患治理台帐,要存档备案。(备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的环境隐患排查排查记录台账和隐患治理台账、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并入安全生产隐患排

41、查记录台账和隐患治理台账、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一并管理。) 13、对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予以公示告知,限期治理,治理工作结束后,要向负责督办的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14、对已整改或未整改的隐患问题都要做为下次排查的重点。 15、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管理。 11 16、对因排查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依据公司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17、对在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18、隐患

42、排查方式和频次 (1)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生产工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等内容。 (2)根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不同,排查可分为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公司应建立以日常排查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治理隐患。 综合排查是指公司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一年应不少于一次。 日常排查是指以班组、工段、车间为单位,组织的对单个或几个项目采取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其频次根据具体排查项目确定。一月应不少于一次。 专项排查是在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专门性排查。其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公司

43、可根据自身管理流程,采取抽查方式排查隐患。(3)在完成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1)出现不符合新颁布、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等情况的; 122)公司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3)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 4)公司管理组织应急指挥体系机构、人员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5)公司生产废水系统、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事故排水系统发生变化的; 6)公司废水总排口、雨水排口、清净下水排口与水环境风险受体连接通道发生变化的; 7)公司周边大气和水环境风险受体发生变化的; (8)季节转换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地质地震灾害预报的;9)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 10)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本地区其他同类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12)公司停产后恢复生产前。 19、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 公司应当定期就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操作要求、隐患排查治理案例等开展宣传和培训,并通过演练检验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可操作性,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如实记录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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