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加强村、社区和广大群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管辖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四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化学
2、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无证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他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
3、产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核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处理。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危房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300-10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镇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保密制度和配备相关设备,为举报人保密。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