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区道路车辆平安规定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区道路车辆平安治理的职责、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出入公司消费区域的各类车辆。 2. 职责 2.1物流运输单位负责各自车辆在公司厂区内的平安。 2.2相关车间、部门、新安化工驻镇营销部门负责监视和协调业务联络单位的各类车辆在厂区内的平安。 2.3平安环保部负责厂区内各类车辆的监管。 3. 要求 3.1厂门、厂区内的道路、弯道、坡道、穿插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详细情况设置交通标志,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3.2厂内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工业企业厂区运输平安规程(GB4387)及公司有关治理规定。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定期检审合格
2、。机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证。凡违犯上述规定的车辆及驾驶员一律不得进入公司。 3.3各类车辆按以下限制速度行驶:进门及拐弯处5km/h,直行线路20km/h。 3.4车辆在厂区内行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3.5进入消费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正确佩戴阻火器,门卫严格进展检查。 3.6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从主大门进出,进出厂门须下车推行,并停放在指定车库。 3.7小型汽车从主大门进出,自觉接受门卫的询征询和检查,并停放在指定车位,一般不得驶入消费区域,如确需进入消费区域,须到消费运转部办理特别通行证(见附件)并按指定道路通行。 3.8各类货车
3、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从货运大门进出。临时进出的需办理特别通行证后按指定的道路通行。门卫负责严格检查并做好记录。 3.9车辆进入厂区内必须按规定停放,槽罐车必须停放在接卸区或待卸区,车辆停顿后,必须拉紧手刹,并拔下钥匙,严禁在厂区道路停放。 3.10同兴路全线、固草车间前空地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3.11主大门前临时停车位以外禁止车辆长时间停放。货运大门前车辆按次序停放,门卫负责疏导,不得阻碍进出通道。 3.12进入罐区的车辆必须遵守公司罐区平安制度。 3.13车辆在厂区发惹事故后,驾驶员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所在单位、营销部门和平安环保部报告,由平安环保部按公司制度进展事故调查和处理,造成公司财物损失的,按规定照价赔偿并给予100-500元的罚款。 3.14各车间、部门对属地内的各类车辆应严格治理,觉察隐患或事故应立即处理并向公司平安环保部报告。 4 检查与考核 平安环保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展检查,对违者按公司相关制度进展处理,结果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