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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工作的规定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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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工作的规定制度 为了强化内部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的考勤考核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勤规定 1、工作人员必须出满勤,满勤是指每月除法定节假日、每星期双休日外,出勤率为100%。 2、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的第一责任人。 3、无故不请假不上班作旷工处理,凡旷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请假规定 1、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享受以下休假: (1)婚假。符合法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享受婚假三天。初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延长婚假十天。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可根据路程近远适当给予路程假。 (2)产假。正常情况下,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十五天。怀孕三个月内流产,产假二十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产假九十天。晚育并领证,产假增加一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3)丧假。凡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岳父母、公婆去世时,或给予一到三天的丧假,特殊情况根据申请可适当延长。 (4)探亲假: ①探亲假享受对象为。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白天的。 ②探望配偶,每年准假一次,假期30天。 ③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准假一次,假期20天,如两年合并则假期为45天。 ④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准假一次,假期20天。 ⑤上述假期之外,可根据情况给予路程假。 ⑥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请假的申请程序和批准权限: (1)一天以内的事假、病假,当事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的报人事教育科,人教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2)请假二天的,由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人事教育科。凡部门副职、科员、办事员由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部门正职由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3)超过三天以上的各种假期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教育科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4)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要按以上程序和权限提前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延长假期。 (5)请假人假期结束后到班的当日要向审批者报告,予以销假。 (6)凡病假需另附医院证明。 三、考核规定 1、局人教、监察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全体人员的出勤情况、机关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督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给予诫免谈话、通报等。 2、坚持考勤与考绩相结合的原则,考勤结果与年终考核奖发放挂钩,年终根据全年累计缺勤、迟到、早退情况酌情予以扣发。 3、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4、对患重大疾病的住院人员和其它绝症病人,患病治疗一年内(含一年)不扣发考勤、考核奖,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两年)按人均发放数的90%计发;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含三年)按人均发放数的80%计发,依次类推。 5、本规定与过去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如遇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如有未涉及到的内容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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