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遵循中央的《规定》,坚持从严治党,实事求是,注意政策,区别对待,处理得当。要严格区分领导责任和当事人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
村支两委所有干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的。
(二)在职责范围内因渎职、失职、官僚主义引发重大案件、造成重大事故,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疏于管理,教育不严格,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六)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七)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的。
(八)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九)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纪律处分;
(四)组织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责任的认定
(一)领导责任认定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仅要追究具体责任人责任,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1.问题发生前,没开展有关教育,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力。
2.对所辖范围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廉政建设情况掌握不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处理不及时、不严肃。
3.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问题不查不纠,甚至隐瞒、庇护。
(二)直接责任认定
1.凡属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要求不严,没有做好工作发生问题的,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负直接责任,管辖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
2.由集体研究决定而发生问题的,由主要领导或主持研究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3.由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而发生问题的,决定或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办法
(一)在查办案件时,除查清当事人的问题外,还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其领导干部是否有责任。凡有责任的,报经镇党委同意后,同所查案件一并调查。确需追究责任的,按政策规定予以追究。
(二)加强对廉政建设责任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及时了解和发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应予追究责任的,按查办案件的有关程序,深入了解,查清事实后,由村纪检组提出追究责任意见,报镇党委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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