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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规章制度下的产权困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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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制度下的产权困境 2014年1月16日 2014年,改革进入攻坚之年,凤凰财经继续关注中国经济改革的动力与方向。 时至今日,有关政府与市场在经济中的作用仍有待明确,推动改革的动力有待发掘,在新年到来之初,我们特意准备了一份思想盛宴——“市场8问”,以观点pk的形式,来汇聚各大经济学者的顶级改革观点。 我们期待以这8问的形式,呈现权威经济学家的独立思考与思想碰撞,以飨观众,探明改革的前进之路。 十八大确定了继续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其中特别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中国走市场经济道路面临怎样的困境。许成钢称首先是要以全面的私有制为基础,其次就是要以法治为基础的,建立民主法治的社会。对于现在比较热门的土地改革相关问题,一些经济学家也相继表达了各自的看法,他们均认为土地产权必须明晰,集体所有制是个不清楚的概念,不能长期存在。同时,茅于轼也就国企改革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国企改革从混合所有制开始不太可行,发达国家都是以私有制为主。 许成钢:没有法治约束政府产权就得不到保护 许成钢(香港大学《国之基金》经济学讲座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实际上,让市场在经济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个事情非常简单,我们只要看一下全世界最发达的国家有哪些共同特点,就明白了。全世界最发达的国家一共40多个,都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围内。所有这些国家最基本的几个共同特点: 第一,全部都是以全面的私有制为基础。我这里强调全面的意思,其中包括土地的私有制,这是所有这些国家最基本的制度的起点。 第二,所有的这些国家都是以法治为基础的,是民主法治的。民主法治是什么意思。这里面最基本的一个含义就是政府是受限制的,政府的权力是分开的,因为只有当政府的权力是分开时,法律才可能控制政府。如果政府的权力不分开,法律没有可能控制政府。就没有法治。只有当政府的权力被控制住的情况下,这个社会才稳定,言论才自由,宪法上规定的人的私有产权的权利,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才能有保障。保障这些是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 进一步说,市场经济要发展,有两个最基本的条件。第一是产权要获得保护;第二合同要能执行。而保护产权,其中最大的侵犯产权可能的威胁一方是政府,所以不把政府的权力分开,没有法治把政府的权力捆起来,产权保护就得不到保障,而且权力不受法律约束的政府还会侵犯言论自由,侵犯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等等。[详细] 华生:集体所有制是一个最不清楚的概念 华生(经济学博士,燕京华侨大学校长)。现在中国农村的土地产权,称之为“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一个最不清楚的概念,集体是谁呢。我的观点是,集体所有制这个概念是不能长期存在的。世界上有土地国有,也有土地私有,但是没有什么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是说不清楚的。 但是要看到,集体所有制在过去这三十多年也不是没有作用的。如果一开始土地承包的时候就搞土地私有,不仅仅是政治上的意识形态的障碍,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农村的分化会比今天严重的多。因为既然是私有,就可以自由买卖。有人生病了,缺钱了,赌博输掉了,家里有急事要花钱了,就会卖地——这就直接导致工商资本去囤地。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如今的农业土地,我们现在搞确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实际上就是私有化了。所以农业的土地私有化是个趋势,不是洪水猛兽。前提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大多数农民能进城安居了,土地慢慢在留村的农民手中集中,不是被别人集中走。从这个意义上,我们的土地产权制度演变,是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详细] 吴敬琏:土地产权不明晰阻碍城市化发展 吴敬琏(经济学家、国研中心研究员)。城市化问题的根就在土地产权。现在为什么有这样的造城运动,就是因为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差价大,各级政府就是靠这个来弄钱。现在土地城市化的速度比人口城市化的速度高一倍以上。城市化的作用就是靠人的积聚来提高效率的,结果是土地城市化了,它起不到城市化的作用。提高效率的作用没有,但是城市化的各种毛病它全有。这些毛病都是因为城市规模太大造成的,诸如交通拥堵、生态破坏、成本提高等。现在地方的这个债务是个很大的问题了,债务是怎么来的呢。就是造城嘛。因为土地成本低,各个地方都在造城,能够扩大城市规模,就能够通过申报,能够得到财政支援。所以说我们城市化受土地产权不明晰这个危害是很严重的,不解决这个问题是不行的。[详细] 科尔奈:产权不清晰会给长远发展带来严重后果 科尔奈(社会主义经济学大师级人物)。我不了解中国的农业问题,不过我想根据自己对产权的基本立场谈点看法。在任何地方,产权的不确定性都不利于经济发展。如果产权非常明晰,那么就能更有力地激励人们高效使用资产,这意味着所有者有权自由地决定购买、出售、出租土地或将其所有权转让给继承人。 产权不清晰带来的危险是。使用者在短期内最大限度地开发土地,给长远发展带来严重后果。[详细] 茅于轼:私有股权有名有姓国有股权难以做到 茅于轼(著名经济学家、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国企改革先从混合所有制开始不太可行。我觉得问题在这里:私有的股权有名有姓,我存了一百万,我就有一百万的股权。而国有的股权不可能有名有姓,到底谁在做决定。你代表全国人民的意见。不可能代表。 世界上的发达国家,都是私有制为主。也会有少数的国企,比如法国,新加坡,但是他们国企是完全按照私企的方式来运作的。中国的国企跟私企待遇是不公平的,银行贷款的利息不一样,占用土地付不付租金也不一样,民企用土地都得花钱,国企好像都是不花钱的。而且,他们赚的钱还不上交,这怎么能叫国企呢。 中国国企改革,首先,不能以公有制为主,事实上我们也已经没有以公有制为主了——现在中国绝大部分都是民企。我是个经济学家,我很明白这个道理,全世界成功的国家哪一个是公有制为主。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都是私有制为主,新加坡可能是公有制为主,他们有很多大的国企,但是他们建立并维护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详细](编辑/常丽) 第二篇: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mbo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mbo论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的mbo作者曾清汉内容摘要: 由于背景和环境的不同,我国的mbo与欧美的mbo存在本质的区别。我国的mbo只是国有和集体产权改革的方式方法之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囿限,在我国实行mbo尚有许多的制度性障碍,但由于对mbo的法律规制太过原则和疏廓,因此也给mbo留下了许多空间,很多障碍也就不成为障碍。为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和维护社会公平,我们即要允许mbo的存在,也要对其积极的规范和引导。关键词:管理层收购;mbo;制度障碍;原则。 mbo即managementbuy—out的英文缩写,起源于美国,mbo译成中文是“管理者收购”,即由公司的管理者收购其任职的公司,从而对其进行控制,实现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合二为一。现在mbo在中国正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mbo已经实实在在地在各地发展开来。据了解,在苏南地区,集体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90%完成了mbo,100%的集体企业控股的非上市公司完成了mbo。①显然,mbo已成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发展方向之一,是一个大的趋势。 尽管mbo在我国发展势头迅猛,但并不代表其在理论和实践中没有障碍。 一、mbo只是国有产权改革的方式之一 mbo在欧美出现并达到高峰的背景是20世纪60年代的混合并购浪潮造就了无数业务多元化的企业巨无霸。但到了70年代中后期,由于股票市场价值评估理论的变化,市场和投资者不再青睐业务多元化的企业集团,这样越来越多的企业集团寻求出售下属业绩不佳的企业,而这些企业在进入集团之前是赢利的,而管理层和投资银行家也相信这些企业在退出集团后也会赢利,在这样的背景下,那些从事杠杆收购的投资银行家和企业经营者联手,1 通过大规模借贷方式融资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最终通过资产分拆出售或企业整体出售上市获得高额投资回报。而国内mbo是战略性收购。国内mbo形成背景有两种,一种是民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创业者及其团队随着国内经济体制的改革,逐步明晰产权,并最终摘去“红帽子”,实现真正企业所有者“回归”的过程,如粤美的、深方大;另一种在国内产业调整、国有资本退出一般性竞争行业的大背景下,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在企业发展中做出了巨大贡献,地方政府为了体现管理层的历史性贡献并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在国退民进的调整中,地方政府把国有股权通过mbo的方式转让给管理层,如宇通客车、鄂尔多斯等。② 由背景可以看出国内的mbo和欧美的mbo有较大区别的: 1、欧美的mbo动机在于企业经营较差,寻求摆脱困境的出路;目的在于由管理层收购企业,因为管理层了解企业的状况,知道企业在管理上具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降低委托代理成本。而国内的mbo动机在于改革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寻求“国退民进”的出路;目的也是让管理层收购企业,但原因大多不是mbo可以降低委托代理成本,而是为了解决管理层和政府间的“恩怨情仇”。 2、欧美的mbo是市场经济下的自然选择,是资本逐利的必然结果,它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而国内的mbo是一种国有或集体企业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是一种较为初级的体制上的创新,政府在其中扮演最为重要的角色,更多地借重行政行为。迄今为止,我国似乎还没有民营企业实行mbo。《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履行一系列的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这充分体现了政府的绝对权威,也是由国有财产的公共特性决定的。 从我国现有的mbo实施情况来看,mbo只是一种“国退民进”的方式之一,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mbo。我国的管理层购买只是借助了国有企业改制的东风,作为一种非国有主体参与到国有企业的改制热潮中而形成的现象。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不管是政府还是市场本身都还没有认真地考虑实施像欧美似的mbo。我们只是借用了欧美mbo的形式,并无其mbo的实质,因为真正的mbo有其本身的发展背景和发展环境,而从我国的政策法规以及市场需求来看,我们都还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二、我国mbo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1、主体上的障碍 2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看,管理层作为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者是完全可以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作为自然人的管理层或者作为法人的由管理层发起成立的公司,当然在受让人之列。《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还专门对管理层收购进行了规定,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按照英美习惯做法,上市公司mbo的收购主体主要分三种:高级管理人员以自然人身份独立收购;成立一人公司独立收购;管理层发起成立由其控股的职工持股会或投资公司进行收购。③而这些主体方式在我国却行不通。虽然在法律法规层面对管理层作为国有产权的受让主体没有禁止,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管理层要完成mbo却有较大的障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这显然剥夺自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mbo收购的主体的资格。如果管理层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对其所在的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要受《公司法》关于“企业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这无形中增加了筹资的难度。而《公司法》第二十条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限制在2到50人,禁止设立一人公司,但希望参与mbo的管理层不一定就只在这个人数范围内。而职工持股会在我国是一个有待澄清的概念,国家尚无统一的法律规定。 2.融资的障碍 在西方上市公司mbo实践中,管理层收购所需资金除少量自筹外,大约有40%-80%是通过目标公司的资产担保向银行贷款筹得。而我国《公司法》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均不允许董事和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时,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并且《贷款通则》禁止借款人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并对企业间资金拆借也给予严格限制。《公司法》和《证券法》无论是私募还是公募发行股票或债券都制定了苛刻的标准和程序,这些都只能让管理层设立的资本匮乏的“壳”公司叹为观止,而至于发行信用低的垃圾债券,在目前经济与法律条件下根本不可能。 3 3.mbo施行后的后续障碍 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的mbo均是一种高负债的收购,管理层收购目标企业后会背负高额的债务,管理层必然会从被收购的目标公司财务安排和经营业绩中找回资金来偿还债务。在英美mbo的目的一般是把目标公司完全掌控在管理层的手中,管理层基本上会持有目标公司90%-100%的股份。在英国的mbo的后续程序中,有一个“粉饰程序”,它是根据1985年公司法第155条和157条,当公司为了利用该条款而被注册为私人有限公司后,公司就能够向它的新母公司——新设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在实际中,这意味着银行可以得到目标公司的资产作为自己贷款的担保。根据公司法,如果目标公司不符合这些规定但仍然向新设公司提供财务支持,目标公司就涉嫌犯罪。④其操作步骤是先把目标公司重新注册为私人公司,然后通过第155条和157条的审查程序,实现粉饰,即在目标公司的章程中规定公司可以利用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并不禁止公司向新设公司提供财务帮助。而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在我国,管理层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很难向管理层新设的投资公司提供财务帮助,预示着管理层不得不通过隐蔽的关联交易从目标公司套取资金来偿还债务,但这要冒较大风险。 三、有关mbo的规定太原则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管理层收购只是进行了粗廓地勾勒,许多细节还有待澄清。 1.对管理层收购的界定含糊不清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管理层的收购进行明确的界定,对管理层的收购形式也是只字未提。如上文所说,管理层作为国有资产的受让者应不成问题,关键是对其进行规范。在《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中只是提到了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时应有一些特殊规定,但没有说明何为“向企业经营者转让”,是向经营者个人转让还是向由经营者控制的法人转让。如果不把“向企业经营者转让”的概念和形式明确下来,就会使人无法适从,也给管理层留下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从现有的mbo案例来看,管理层往往是成立一个投资公司,以这个投资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显然,投资公司不是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者,那么这个投资公司就不受《意见》中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的规范的规制,但实际上管理层通过投资公司就可完全控 4 制目标公司。因此,如果不把相关的概念澄清,《意见》中的相应规定就形同虚设。2003年年初,财政部曾经表示,在相关法规未完善之前,暂停受理和审批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但由于未对管理层收购进行界定,各种“曲线”式的mbo依旧在进行。 2.没有对反收购措施进行规范 《意见》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这说明国有产权的转让应有一个公开和透明的转让程序。管理层如果要受让国有产权也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和其他购买者平等竞争。但是客观上由于管理层对企业具有控制地位和信息优势,如果其有意收购本企业或者避免企业被外来者收购后自己下岗,他们极有可能采取反收购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增加公司的债务;向职工提供高额的福利;出售公司的优质资产等等“自残”手段,以降低企业的吸引力,当然这有可能是一种虚假现象,目的是要排除外来者的收购,以便自己独自受让或保持原有状态。这不但阻止了合格第三者对国有产权的收购,同时也损害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因此应对管理层的反收购行为予以规范。 3.其他 在这里姑且把“向企业经营者转让”理解为向经营者个人和由其控制的主体的转让。《意见》规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如果母公司的管理层决定收购其子公司的国有产权,而子公司的国有产权由母公司持有,那么子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依《意见》的规定就应由母公司制定。同时《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因此进行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应由母公司聘请。《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这样,母公司的管理层自己定 5 方案,自己决定,自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这难道不算自卖自买吗。同时,母公司的管理层不是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他们完全可以规避《意见》中的“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的规定。 同时让人疑惑的是如果管理层受让本企业的国有产权,根据《意见》和《办法》的规定,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和其他购买者进行竞争性购买,因此,不管方案是否由管理层制定,只要程序透明,就算最后是由管理层买下,管理层也是通过竞价才得来的,应没有自卖自买之说。当然,这样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限制性规定可能会预防管理层利用制定方案和进行财务审计之机隐藏企业的“利好”消息,降低企业对其他潜在受让者的吸引力,以使管理层独自受让,同时调低转让价格,这样就会贱卖国有资产和损害社会公平和公正。除此理由之外,《意见》作此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限制性规定是否在暗示管理层收购国有产权时,国有产权的出让就不用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呢。 四、结语 mbo是国有产权改制的方式,但它不是唯一的方式,因此政府允许其存在,但也没鼓励。迄今为止,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似乎还没有为了施行mbo而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的意愿。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实行mbo有障碍,但也留出了不少空子,在这些空子面前,许多“障碍”往往貌似障碍,实则畅通无阻。这也许是转型经济的无奈,但社会的文明与发展以及法律的正义、公正和公平价值应是我们永远追求的目标,而管理层收购由于其特殊性,处理不好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即允许mbo存在,也要对其进行积极的规范和引导。 管理层收购 6管理层收购后,粤美的的总股本没有变,各类股份的比重也没有变,没有涉及控制权稀释、收益摊薄等问题,只是股权在两个法人实体之间的交换,这种转变的好处: 这里面的“法人股”非别样的“法人股”可比,它们中的很大部分是由粤美的管理层控制的,这标志着政府淡出粤美的,经营者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 管理层在实质上成为粤美的的第一大股东。两次收购之后,尽管从表面上看股权转让的结果只是股权在两法人实体之间的变换,尽管看起来美托投资有限公司是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成为粤美的的第一大股东的,但美托投资实际上是由粤美的的管理层和工会控制的,所以最终管理层确立了对粤美的的所有权。粤美的管理层通过美托投资间接持有了粤美的17.3%(78%×22.19%)的法人股,粤美的的工会则间接持有粤美的4.88%(22%×22.19%)的法人股。这时的法人股已经从简单的为一个经济实体所控制的股份,变为控制在管理层人员的手中。在粤美的的管理层中,法人代表何享健通过美托持有了粤美的5.5%的股权(25%×22.19%),持股2690万股,按照2001年1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每星期五的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13.02元)来计,市值达到3.5亿余元。虽然目前我国的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必然是一个发展趋势。 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减少了代理成本。管理层收购实现以后,以何享健为代表的粤美的管理层具有了双重角色:从性质上来说变原来的代理人为现在的委托人,但同时他们又在充分了解企业内部的各类信息。虽然其他中小股东对粤美的的一些信息不是十分了解,从这个角度来说信息不对称依然存在,但第一大股东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对整个股东集体来说已经比原来进步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很大程度上重合了,代理成本自然也就降低了。 第三篇:增强现有制度执行力的建议: 为规范各种行为,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了一系列制度,目前基本改变了“无制可依”的局面。但从制度实施的效果上看,并不十分理想,有的制度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特别是“有制不依、执制不严、违制不纠”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地存在。 问题: 一是制度意识淡薄,不愿执行。一些执行主体对制度学习不够,认识不深,了解不透,仍然习惯于按照领导的批示办事的人治传统,而不习惯于按照制度办事的法治规程。 二是制度设计不科学,不便执行。有些制度过于抽象、笼统;有些制度只有定性规定,没有定量的要求;有些制度缺乏长远性,过于粗糙;有些制度过于空泛,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是制度执行受到干扰,不利执行。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有些领导出面打招呼说情,执行人员担心得罪领导、影响感情,而不敢执行制度;有时涉及部门利益,一些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本位主义思想作祟,对自身有利的就执行,对影响自身利益的制度则不执行、缓执行,或按自己的标准变相执行。 增强现有制度执行力的建议: 一是清理规范制度。要对以往建立的各种制度进行认真的清理,对那些已经过时,不起作用的制度要予以废除;对交叉重叠相互矛盾的制度要重新整合;对“真空”、新兴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填补制度建设的空白。要将有缺陷、有漏洞的制度修改完善。并将这些制度汇编成册,做好执行制度的宣传。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执行制度的部门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既注重检查结果又注重检查过程,既注重集中检查又注重经常性督查,既注重静态检查又注重动态督查,切实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让各级时刻绷紧落实制度这根弦,自觉养成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制度的良好习惯。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把问责“利剑”指向不执行的人和事,坚持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的工作机制。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对违反制度、规避制度的行为,不仅要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这样才能使制度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四川XX县区政协张天红) 第四篇: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基本产权关系论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基本产权关系 内容提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本文从所有者、占有使用者、监督管理者和经营执行者四个产权主体权能的分解介绍了企业内部的产权关系。 关键词:现代企业基本产权权能分解 第一,股东拥有企业资本所有权,并据此获得股息收入。股票可分为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优先股股东没有企业的经营表决权,但拥有优先获得固定股息的权利。普通股股东凭借资本所有权和对企业经营表决权分别获得普通股股息和部分红利。 第二,董事会拥有部分占有使用权,表现为经营方案制定权。董事会成员依据劳动力财产所有权获得基本工资收入,还依据经营方案制定能力,以无形资产所有者的身份,以年薪的形式参与红利的分配。 第三,监事会拥有监督管理权,表现为代表股东对董事会成员决策薪给和经理层经营行为的监督。监事会成员依据劳动力财产所有权获得基本工资收入,还依据监督管理能力,以无形资产所有者的身份,以年薪的形式参与年薪的分配。 第四,经理层拥有劳动力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才能等无形财产所有权,表现为经营执行权。经理层依据劳动力财产所有权获得基本工资收入,同时还依据管理才能等以无形资产所有者的身份以年薪形式参与红利的分配。 所有者、占有使用者、监督管理者和经营执行者四个产权主体的财产权利的分离,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明确和保护者四个产权主体的财产权利可以促使企业加强管理,有利于实现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李松森、孙晓峰著。《国有资产管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5页。 2.韩小明。“现代企业制度与产权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4年04期。 第五篇:机辆段现有管理制度机辆段现有管理制度 1、道岔的管理办法 2、机车值班员的值班制度 3、机车值班的交接班制度 4、叫班员工作制度 5、段内联系制度 6、乘务员管理制度 7、包乘制机车人员管理办法 8、检修机车试运办法 9、机车保养管理制度 10、机车保养分析制度 11、机车出段作业程序 12、机车入段作业程序 13、机车出入段签点办法 14、机车段内要道还道的规定 15、段内机车停留的规定 16、段内移动机车的规定 17、机车乘务员一次出乘作业程序 18、列车制动机操纵方法及规定 19、列车制动机试验方法 20、整备作业的组织、计划及作业程序 21、内燃机车整备作业的规定 22、机车停留、防溜的规定 23、机车上油、上砂、上水的作业规定 24、机车整备场地的管理 25、机车走行线、整备线、待班线使用规定 26、清扫员的作业规定 27、调车计划的编制、传达、变更的规定 28、段内调车的作业规定 29、段管线取送车及防溜的规定 30、外勤司机、副司机呼唤应答的管理规定 31、机车出入检修库房的规定 32、止轮器管理的规定 33、扳道员一次作业过程管理及规定 34、机车检修的规定 35、机车交车的规定 36、机车定期与日常检测的规定 37、机械动力设备的检修与管理 38、车辆检修的修程、周期及作业过程 39、车辆维修作业标准与要求 40、始发列车作业程序及标准 41、到达列车作业程序及标准 42、检车员的管理办法 43、机车用油的管理规定 44、各油库安全管理的规定 45、机车防寒组织及要求 46、机车防寒日期及备品发放使用的规定 47、内燃机车防寒的规定 48、内燃机车打温及交接班的规定 49、设备防寒的规定 50、段内防寒供暖设备管理及供暖日期的规定 51、机车长期备用和短期备用的规定 52、机车长期备用的补充规定 53、机车短期备用的补充规定 54、机车储备的管理规定 55、机车段内临时故障换车的规定 56、文明化生产定置管理的规定 57、班组管理的规定 58、环境保护实施措施 59、取暖锅炉的安全管理 60、起重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6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62、行吊车工作安全标准 63、使用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64、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 65、电焊和气焊防火管理制度 66、安全网络一级卡控措施(段长、书记) 67、安全网络二级卡控措施(副段长、安全员) 68、安全网络三级卡控措施(车间主任、车间安全员) 69、安全网络四级卡控措施(各班组) 70、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71、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72、运转车间《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73、机车检修车间《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74、车辆运用车间《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75、车辆检修车间《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76、防止发生相撞事故的几条措施 77、防止有人看守、监护道口相撞事故补充措施 78、防火安全责任制 79、油库消防管理制度 80、消防专项治理方案 81、安全例会制度 82、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添乘制度 83、油库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注意事项 84、机车乘务员人身安全注意事项 85、机车检修车间、车辆维修车间人身安全注意事项 86、列检人员人身安全措施 87、事故分析及处理情况 88、防止调车冲突的措施 89、防止机车溜逸的措施 90、防止挤道岔的措施 91、防止撞大门的措施 92、防止脱线的措施 93、天气不良行车安全措施 94、内燃机车防火安全措施 95、防止列车断钩安全措施 96、防止冒进信号安全措施 97、防止折角塞门关闭措施 98、人身安全“互控”措施 99、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制度 100、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10 1、包乘组安全例会制度 10 2、机车乘务员待乘休息管理制度 10 3、施工安全控制制度 10 4、车机联控管理办法 10 5、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10 6、消防器材管理办法 10 7、消防检查与考核的规定 10 8、职工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0 9、技术室的主要职责 110、技术室的职权 1 11、车间职工教育工作职责 1 12、班组职工教育工作职责 1 13、职工下岗培训的管理规定 1 14、职工技术档案及试题库的管理规定 1 15、材料库的管理 1 16、职工食堂的管理 1 17、职工澡堂的管理 1 18、安全保卫及门卫的管理 1 19、乘务员待班室的管理 120、车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 21、机车乘务员违章违纪年度“12分制”考核办法 第27页 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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