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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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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执法与行政不作为的发生,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2、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有行政不作为的,可以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时,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第二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

3、罚的; (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六)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七)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违法收取费用的; (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收或者征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征收或者征用的; (二)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征收、征用项目,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和标准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征用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征收、征用款物的; (五)其他违法实施征收、征用的。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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