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请示报告制度(医院)
医院请示报告
为了保证医院各方面的信息迅速传递给领导,以便领导及时掌握情况,加强组织管理,使各类问题得到快速解决。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逐级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请示报告。
1.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患者时,
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向医务处及主管部门汇报。
2.重要脏器切除、截肢、新开展手术项目的实施及新技术、新疗法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
应用时,应向医务处报告,由医务处转报业务院长批准后,方可开展。
3.发生医疗、护理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应立即向主管的职能部门报告,并逐级向主管院长、院长报告。
4.收治涉及法律、政治、刑事案件以及逃跑、伤人、有自杀迹象的患者时,应向医务处、
保卫科报告,以便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力度。
5.紧急、重大经济开支报批时,应逐级经主管部门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并报院长
批准。
6.丢失重要医疗文书、机密文件及档案资料时,应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并视情节轻重
报告院长。
7.重要的外事保健任务和外出会诊以及上级部门借调人员等,应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并报主管院长或院长批准。
8.制定、修改医院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或科室新制定制度时必须报告医院办公室
或医务处,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公布。
9.非工作时间内的紧急行政、医疗等事物均应向医院总值班报告,重大问题由总值班及
时请示带班领导。
10.工作人员出差、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院外任务等,应向有关职能部门和主管院长
报告;中层以上人员以任何原因离开本市时,必须报告院长,得到批准方可离院。
11.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住院,所在科室应向医务处、医院办公室以及院长报告。
12.患者病情危重或死亡后,科室须填写《病危通知单》和《死亡通知单》报送医务处,
并通知患者家属,经医务处和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归入档案。
13.职工发生打架斗殴或与患者发生严重冲突时,科室应立即通知保卫科并向主管院长报
告,情节严重时报告院长。
14.医院重要的基础、设备、物流等档案资料,一般情况不外借,需要外借复印时必须由
牵头部门向主管院长请示,主管院长向院长汇报同意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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