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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章制度[五篇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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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五篇范例]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 1、目的 为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所全体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包括外聘工)。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人的工作。 3.2所各级工会组织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3所属各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4、女职工特殊保护 4.1所属各部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4.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比如重物的搬运、土石方作业等。 4.3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5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6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我所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医保中心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7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8我所在聘已婚女职工,每年进行二次妇科检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 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5.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正处于生长发育期,所属各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gb/t5817-1986)》中第一级以上的粉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gb/t12331-1990)》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t3869-1997)》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6)锅炉司炉。 5.2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一年; (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5.3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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