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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周转金管理规章制度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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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业务周转金管理制度 【发布单位】 80403 【发布文号】 晋财农字199268号【发布日期】 1992-06-10【生效日期】 1992-06-1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晋财农字199268号1992年6月10日) 第一条第一条财政支农周转金是国家财政运用财政信用形式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偿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财政支农周转金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

2、机构安排发放、回收与管理;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由主管部门安排、发放和回收。 第三条第三条财政支农周转金来源渠道: (一)当年预算内安排和上年结转的各项财政支农资金中有偿使用部分; (二)各级财政用机动财办安排的各项支农资金中作为有偿周转的部分; (三)农垦企业亏损退库和上交利润转作财政支农周转金部分; (四)各级财政对所属农口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采取以收抵支而减下来的事业费拨款转作财政支农周转金部分; (五)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收入转作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的部分; (六)其他用于支农的有偿资金。 第四条第四条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原则: (一)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符

3、合当地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的原则; (二)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 (四)集中资金、重点投放,促进形成一定规模商品生产能力的原则; (五)讲求实效、培养财源,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财政支农周转金扶持对象 财政支农周转金扶持对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村集体企业、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营农业(包括农业、农垦、畜牧、水产、下同)、农机、水利、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第六条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范围 (一)种植业、养殖业。 种植业。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苗木、经济林木、蔬菜等的种植,以及

4、为种植而进行的耕地开发、土地改良、地膜覆盖、温室建设以及农业机械设备购置等。 养殖业。包括大牲畜、家禽家畜、水产养殖和其他养殖业,以及机械化养殖设施购置等。 (二)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主要包括粮食、经济作物栽培新技术、种子更新及农用新技术的推广;牲畜、家禽、鱼类等的新品种繁殖:各级农口技术推广站所进行的农业、农机、畜牧、林业、水利等的试验、推广,以及为此而进行的必要的设备、仪器购置等。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主要包括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服务的项目建设,以及技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系列化综合服务项目。 (四)农付产品加工业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工付业。包括以农副产

5、品为原料进行的深加工项目,以及利用当地自然淘汰开展的工副业项目。 第七条第七条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期限: 依据不同的产业确定为: (一)种植业、养殖业。扶持期限一般为至三年。对于新种植的经济林木以及生产周期长、收益低,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到四至五年。 (二)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项目扶持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三)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项目,扶持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四)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利用当地其他自然资源的工副业项目:对于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扶持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对于新建的加工项目,一般为二至四年。 第八条第八条凡申请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制“财政支农周转

6、金项目申请卡”,实行“一项一卡”,随申请报告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九条第九条凡财政支农周转金扶持的项目,均要按照省财政厅颂发的“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目标及档案管理暂规定”要求,实行项目管理,必须在深入实地调查和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立项扶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追踪反馈,强化项目资金的检查与监督;项目完工后,要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建立经济效益档案,以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条第十条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按规定签订周转金借款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实行担保制度,确保周转金的到期回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财政支农周转金按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的划分,实行分级管理。谁发放,谁回

7、收,谁借款,谁归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中心,进一步强化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要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措施,包括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促进周转金的回收工作。对回收率高、回收额大的部门、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凡不按期足额归还财政支农周转金或尚没还完旧借款的单位,一律不再借用新的财政支农周转金。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凡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资金占用费,对延期归还借款的,应收取延期占用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占用费按月计算: 期内占用费率如下: (一)种植业项目1.8; (二)养殖业及饲料加工项目2.1; (三)农业新技术推广应用项目1

8、.8; (四)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项目2.7; (五)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3.33.9。其中。借款期为一年(含一年)以下的为3.3;借款期一年以上的为3.9。 (六)其他工副业项目4.24.8。其中。借款期为一年(含一年)以下的为4.2;借款期一年以上的为4.8。 经批准办理了延期归还合同的,逾期占用费率为7.2;到期无故不还的 ,逾期占用费率为9。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建立还款保证金制度,以确保项目资金的到期回收。凡直接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不论什么项目,均要按月交纳借款总额3的还款保证金,实行“按月计算,年初预交”的办法。凡已按期足额归还惜款的,保证金全额退还借款单

9、位,否则,不予退还,由财政部门全额转入周转金基金。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财政部门上下级之间的承借承还周转金,其资金占用费率一律按1.5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在具体投放项目时,应按不同产业项目的占用费率执行;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转借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其占用费率可依据不同的产业下调0.3个千分点。在具体投放项目时,仍执行上述规定的占费率,不得上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资金占用费的结算办法。凡当年借用当年归还的,实行“借款预收”,即在办理借款时一次交清资金占用费;凡借款跨年度归还的,实行“预交一年,年费年清”,即在办理借款时,先预交一年的资金占用费,以后各年到期还款时,连同本年将本年的占

10、用费一次结清,年度内无到期周转金的,应结清本年的占用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口各主管部门可以从占用费收入(含利息收入,下同)和下浮的占用费收入中开支用于支农周转金的业务费用,因各地、各部门收取的占用费数额多少不一,省不宜控制支出比例,但各地、各部门要从紧节约,并严格按开支范围使用,剩余部门应全部转入周转金基金,继续用于扶持发展农业生产和农业事业。业务费应主要用于管理过程中购置、印刷必需的凭证、帐册、报表以及宣传资料;组织项目调查、评估、考核的经费开支;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周转金专业会议和培训经费,以及适量的周转金回收奖励开支等。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11、当年预算内安排和上年结余的支农资金中转作有偿资金部分,财政部门第一次拨付时,财政部门农财机构应先作预算内帐务处理,待拨付下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时,在作预算内帐务处理的同时,作预算外周转金帐务处理,记入“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直接拨付同级主管部门的支农周转金部分,财政部门农财机构作预算外周转金帐务处理,记入“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回收后作预算外支农资金管理。对上级财政以预算指标下达的分成周转金,预算纳入哪一级,哪一级按指标数列入“本级周转金基金”。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核算制度。年终编报决算的同时,下级财政部门要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支农周转金报表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有关银行开设财政支农周转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合同规定使用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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