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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信访调处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074494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2.9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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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信访调处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中心法律援助窗口提出,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会员证或其他能证明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 (三)要求代理参加仲裁、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3、法律援助窗口对收到的法律援助申请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如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 4、法律援助窗口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会法律援助条件者,由经领导批准同意后立案,并通知申请人; (二)对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工作人员有承办法律援助义务,对法律援助机关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6、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谋取当事人的利益,不得担任劳动争议案件企业行政方的委托代理人。 7、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当说服其放弃,否则有权拒绝代理。 信访调处制度 一、登记。凡职工来信、来访、来电,均应填写信访登记表。 二、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作出处理。对突发性事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解决。 四、对职工求助或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

3、,应依法及时协调处理解决;对职工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做好思想疏导教育工作。 五、对来电、来访人不愿公开工作单位和姓名的,要为反映人保密,防止出现打击报复事件。 六、接受来电来访应做到热情、文明用语、耐心倾听、详细记录、字迹清楚、解答恰当。凡即时答复处理的,要在记录本上写明答复处理情况; 七、处理。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法律政策咨询、工会帮扶业务询问,由工作人员即时解答。 2.对涉及劳动者权益问题的投诉,由主任指定专人负责调研核查,通过转办、交办或直接办理予以处理。 3.对重大疑难信访事案进行专题研判,通过工会组织间的联动维权和社会各界的资源利用,及时协调处理。 4.对具有典型意

4、义的信访事项,通过“主席接待日”、“领导包案负责制”等重点部署,妥善处理。 5.对重要信访信息,以“要情反映”等方式及时报告。 八、即时可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场答复信访人;有办理过程的信访事项,应在办结后即时告知信访人处理结果; 第二篇: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制度 为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司法鉴定援助范围 1.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因不法侵害或意外伤害需司法鉴定维护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低收入人群、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因不法伤害或因工致残需司法鉴定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3.因

5、见义勇为行为需司法鉴定主张民事权益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代为提出申请的范围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诉。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三、公民申诉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7.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8.经济困难证明; 9.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10.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法律援助申请审查 11.司法鉴定机

6、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五、援助标准和援助数量 12.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对象可以在正常收费标准以下,收取少量费用或者免收全部费用。 13.司法鉴定机构每年至少办理2件司法鉴定援助案件。 本制度如与上级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规为准。 第三篇: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受理程序 一、受理

7、 (一)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 1、法援中心接待人员对申请法援的当事人要详细询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网上记载,查看当事人所提证明材料。 2、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二)刑事案件 1、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审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2、对被告人亲属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请,接待人员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做好记录在个工作日内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3、通过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中心在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 三、指派 1、中心主任根据接待人员的建议,及时召开中心人员进行讨论,对当事

8、人提出的申请在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不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复核申请。 3、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及相关手续。 4、法援案件审批后,在三日内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 二、案件监督 (一)法援中心对指派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二)对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 (三)举行定期不定期法律服务质量的督查,以及受援人的满意度; 三、归档制度 一、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法援案件结案报告表。 二、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需在30天内将案件卷宗按程序装订好

9、后报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报送卷宗档案后应及时检查,如不符合归档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在15天内给予补充完善。 四、考核奖惩 一、法律服务机构 1、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到法援中心指派后应在2日内安排法律服务人员并告之法援中心; 2、承担对案件承办人的业务指导; 3、案件承办人遇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办理案件时,负责及时调换承办人并及时告之法援中心; 4、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法援中心指派。 二、法律服务人员 1、承办人员应在接到办案通知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做好代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2、在办案过程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与法援中心联系; 3、案件办结后30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结案报告和案件卷宗

10、送交法援中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办案补贴费: 1、办理法援案件中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或财物的; 2、由于承办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引起受援人投诉的; 3、案件办结后无正当理由卷宗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材料不完整,经指出仍不纠正的; 4、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案件的; 5、按规定必须通案的案件无特殊情况而没有通案的。 五、援助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请在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劳动报酬的; 三、因工伤请求赔偿;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 六、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 第四篇: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一、主任岗位职责: 1、主

11、持市法律援助中心全面工作; 2、指导、检查全市法律援助法律中心对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 3、主持制定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落实; 4、承担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工作; 5、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6、负责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的审批工作; 7、抓好信息、新闻报道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钻研法律援助业务; 2、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 3、严格遵守司法部“四统一”原则,按规定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

12、一监督检查; 4、热情服务,文明接待,依法解答法律咨询和处理法律援助事项; 5、接访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尽力为来访群众提供方便; 6、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 7、挂牌上岗,配证服务; 8、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宴请; 9、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首问负责制度 首问负责人是指申请人或办事人到本中心咨询、申请法律援助、办事时,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或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的,凡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负责人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手续不全或者未能及时办结的,需要补充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有关具体事项,首问

13、负责人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办事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及时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是指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时,接待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告知申请的相关事项。 经办人员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供的材料;需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告知其到相关的部门提取,并告知申请人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是指申请人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相关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申请事项的制度。 本单位受理

14、当事人来信咨询,应该在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收到来信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法律咨询意见反馈给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在10个工作日内延长。 对已获准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给受援人指派承办律师。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本中心应当在开庭日前将确定的承办律师所或承办律师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遇有特殊情况的,不能按办结时间内办结的,应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同时应将延长办结的时限的原因、情况说明等及时告知当事人。 服务承诺制度 服务承诺制是中心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

15、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一、接待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5:30接待来访。特殊情况,不受接待时间限制。 二、优先接待 1.70岁以上老人; 2.残疾人或重大疾病患者; 3、军人军属。 三、受理期限 本中心受理公民法律援助申请,在材料齐全的条件下,应当在3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2日内告知申请人。 四、异议期限 公民对是否受理决定有异议的,从决定被告知之日起5日内,有权向本中心提出异议,本中心应在5日内答复申请人。 五、接待规范 1、工作人员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态度和蔼; 2、接待来访群众要热情、耐心、规范;

16、3、工作场所标志醒目、整洁,提供援助方便、有序。 六、公正廉洁 1.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群众来访和申请法律援助; 2.不得向来访人作虚假承诺; 3.不得接受、索取来访人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不得提供有偿服务。 来访接待制度 一、接持人员应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岗。 二、接待人员要着装整齐,仪表端正,对来访当事人应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礼貌待人、耐心细致、热情接待。 三、对当事人咨询要有问必答、不得推诿,解答力求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四、要认真做好来访咨询记录。 五、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详尽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供的材料及援助的工作流程。 六、对符合

17、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受理手续。 七、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应当对当事人耐心解释并告知解决途径。 八、对群体性来访,应先稳定当事人情绪,并建议当事人推举代表进行咨询,耐心细致听取陈述,积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按上述规定决定受理与否。 九、对来访接待过程中遇到的紧急情况,重大问题,群体性案件,应及时报告。 十、接待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持证服务,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论述中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贯彻

18、落实这一要求,需加强法律援助“五要素五保障”建设,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 以宗旨要素为核心强化观念保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努力做到在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使法律援助工作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坚持群众利益至上,满腔热情地做好服务困难群众工作,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办理好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传递党和政府的温暖。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把人民群众的新要求作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作为改进法律

19、援助工作的切入点,有效发挥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确保法律援助各项工作措施更加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人民群众意愿。 以制度要素为基础强化规范保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建设是基础。应着眼于建立层次清晰、体系完备、内容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体系,认真总结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经验,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借鉴国外法律援助有益做法,推动通过国家立法明确政府法律援助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管理、范围与标准、经费保障、组织实施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等关键问题,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援助与相关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健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司各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的工作

20、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不断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实现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理业务、靠制度管理工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科学化奠定基础。 以质量要素为根本强化标准保障。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实现案件质量标准化,对于推进法律援助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间法律援助发展差距具有重要意义。应加强服务标准化建设,严格遵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执业规范、服务标准的要求,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根据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等不同群体的特点和案件类型,推出专项服务措施;改进案件指派工作,结合法律援助人员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合理指

21、派人员,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综合采用旁听庭审、办案跟踪、受援人回访等行政评查和专业评估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监管,加强投诉处理工作,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以设施要素为重点强化便利保障。以设施便利化为重点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可及性,是加强便民服务的必然要求。应继续建设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深入开展便民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改善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完善基层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系点建设,打造一(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方便城乡居民就近获取法律信息、申请法律援助。做好“12348”法律服务热线升级改造工作,保持热线畅通,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疑释惑。加大信息技术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应用,

22、优化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流程,逐步推行网上申请、审批、指派,实现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站点,提高服务效率。 以素质要素为重心强化队伍保障。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关键要有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的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法律援助工作者应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学习,努力掌握履行职责需要的经济、政治、法律、科技、社会和国际等各方面知识,提高依法执业能力;时刻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站稳群众立场,把握群众工作规律,提高群众工作能力;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清清白白做人,老老实实做事,保持清正廉洁。应加大队伍培训力度,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力量配备,选派优秀律师、大学生志愿者到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服务,加快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满足这些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第16页 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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