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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职责要求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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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政事业单位职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其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

2、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和收益管理;资产信息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资产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委托管理、授权经营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立由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资产运营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运营机

3、构、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管辖或委托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资产运营机构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权。 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者,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九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

4、、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办法; (四)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资产评估;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公物拍卖程序的制定,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资产运营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八)负责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资产

5、运营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研究提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编制采购计划及参与基建竣工审计; (

6、八)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资产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持有和使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执行市政府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相关规定; (二)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负责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对其投资的单位或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五)对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

7、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并进行管理; (四)负责制定资产的账、卡管理制度,建立账账、账表、账实、账卡相符的固定资产台账; (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控制财务风险; (八)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九)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

8、处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财政部门核发的*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是各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和资产处置及进行资产评估的必备证件。 第十四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占有产权登

9、记适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 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向同级或共同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政府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界定和纠纷,行政事业单

10、位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章委托管理和授权经营 第十八条委托管理是指市政府将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教育、文化、卫生、公共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委托给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第十九条授权经营是指市政府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条运营机构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一般应当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运作。 第二十一条资产运营

11、机构成立的条件。 (一)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 (二)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工作; (三)授权运营机构占有、使用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一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四)有一定的决策能力、资本运营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程序。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运营机构应当拟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向市财政局提出授权经营的书面申请; (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资料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与运营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第五章资产配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12、资产配置是指单位根据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调入等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勤俭节约,物尽其用。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调剂。国家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

13、,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并应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帐。 第六章资产使用及处置管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各单位要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日常管理,保证资产完好,并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需办理如下手续: (一)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由主管部门成立

14、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二)成建制或部分转为企业的,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注销登记及企业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单位价值较大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由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授权运营机构另行制定具体标准。规定标准以上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对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

15、非正常损失等,在处置时,需经中介机构审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问题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记账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的资产及需调拨、转让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负责调剂、重组、置换或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七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三十三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时,需提出申请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确认其价值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16、 第三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三)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四)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性的资产享有收益权。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登记和专项考核,承担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八章资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

17、七条资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单位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时间要求,向财政部门反映一定时期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状况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状况是财政部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和资产信息统计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报告,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更新有关数据,实现对单位资产的动态管理,便于及时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动情况,为编

18、制和审核部门预算以及合理配置资产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九章资产评估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凭证的资产;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三)对房屋、建筑物、大型专项设备进行多次维修等而使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整体或部分改建为独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五)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合并、分立、清算;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财政部门规定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章资产收益管理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

19、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资产出售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上缴支出管理,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资产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四

20、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建议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超越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1、(四)对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统计年报等不如实审核,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依法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购置固定资产不履行有关手续及不经政府采购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投资的; (五)存有账外资产和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的。第15页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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