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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考勤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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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滨湖家园社居委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维护滨湖家园社区的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严肃纪律,使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根据上级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本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执行签到制度,不得代签,发现代签者将严肃处理。请假需事先写书面假条。下面规定各类考勤方法: 一、迟到。上班时间超过15分钟未到者。 二、早退。下班提前15分钟离开岗位未说明情况者。 三、事假。事先书面向社居委主要负责人请假,允许后方可休息;超过壹天的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方可休息。 四、病假。看病需提前请假,急病可电话请假,假后需补上书面假条(叁天内);超

2、过叁天的需报街道办事处批准。 五、旷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上班后二小时未到者。 六、本制度自二00九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 第二篇:工作人员考勤制度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了强化干部职工管理,确保局党组决策部署和所各项工作有效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创造良好、有序、高效的学习、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 二、各科按照综合科制定的统一考勤表格,专人负责,本人签到,单位汇总,进行登记考勤。 三、干部职工请(休)假必须履行请(休)销假制度。科主要负责同志请(休)假由分管所长签注意见,所长审批;副科级干部请(

3、休)假1天以内由科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由科主要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所长审批;3天以上由所长审批。其他职工请(休)假3天以内由科主要负责同志审批,3天以上由科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所长或所长审批。职工请假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间要连续计算,不得扣除,休假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所有干部职工请(休)假无论时间长短,必须持有请(休)假条,按程序由领导审批后交考勤人员登记备案,否则视为缺勤。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写假条者,销假时要补齐有关手续。干部职工之间应加强监督,对不请假外出超过一天或请假无假条的,考勤人员应按旷工登记处理,并按公务员法等法规办理。干部职工请(休)假到期后

4、,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必须向审批领导和所在科负责人申请续假,科室领导应及时给予明确答复,请假人要按答复执行。 五、干部职工因病住院治疗,须有医院诊断证明。由单位出具证明入院治疗。 六、享受公休假的人员,由各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休假安排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并报综合科备案。科级干部休假须经所长同意。 七、职工因事请假,请假天数应从公休假天数中扣出,因请假天数超过公休假天数的,不得现休公休假。 八、综合科负责对全所人员的考勤,并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三篇: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为建立本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文明、高效”形象,特制定

5、下列制度。 一、工作人员守则 1、拥护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忠于政府,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2、爱岗敬业,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团结合作,乐于奉献。 3、仪容整洁,热情饱满,保持紧张有序、高效的工作节奏。 4、办事公正,认真负责,不敷衍推卸,不徇私枉法。 5、实行“首问制”,对前来办事、查询的外来人员,要热情接洽,以礼(理)相待,文明用语,微笑服务。 6、保持办公桌、办公室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卫生。 二、考勤管理 1、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由各办、局组织实施。 2、本机关上下班作息时间按市府办通知执行。 3、全体工作人员上班、值班,实行考勤签到制度,不得迟到或早退。遇到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者,应主动说明原因

6、,征得所在办局领导同意,可以不作处理。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出勤、迟到、早退、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4、因工作、出差在外不能当日签到,回单位做好补签手续。 5、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公外出须向办、局领导说明去向、目的;个人有急事需短时间外出(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须征得办、局领导同意。 三、请销假 1、工作人员因事请假须写请假条。请假三天及以内,由相关办、局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经相关办、局负责人审核,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2、请病假须凭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七天及以内,由相关办、局负责人批准;七天以上半月之内,经相关办、局审核,报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半个月以上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7、。 3、各办、局领导成员、党委、管委会领导成员请假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4、凡请假返回要及时销假,按时上班;需要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5、请假手续须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6、对未经准假擅离工作岗位或超假的,均作旷工处理。 四、加班 1、工作人员确因公务紧迫,需要加班的,由相关办、局主要领导作出安排,并签发加班条。 2、工作人员加班,须在考勤表上签到,按正常上班进行考勤管理。 3、工作人员加班后,原则上当月内安排调休,一般不发放加班补贴。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考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机关工作人员假期有关事项处理意见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就机关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奖金、福

8、利待遇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严格请假制度。产、病假需凭医院证明,经办、局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办局负责人签署意见;事假按原来的规定办理。原则上事假应以年休假冲抵,经本人同意,病假也可以年休假相抵。当事人应及时将请假手续送交办公室人事行政科。 二、机关工作人员,指机关公务人员和事业人员(下同),假期工资待遇按浙人发【2008】 84号XX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请假人员涉及到考核计奖问题作如下处理。当月病假连续在半个月及以上,并且累计达10个以上工作日者,当月事假达7天及以上、并且累计达5个以上工作日者,该月的各项月度考核

9、奖金停发。以季考核计算和以年考核计算的各项奖金,则以月为单位,按比例扣发。 四、对病假6个月及以上、事假超过二个月未到三个月者,单位的福利按50%发放;事假超过三个月者,单位福利停止发放。 五、借用人员也参照本意见执行。 机关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建设学习型的机关,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适应新形势,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内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场经济常识、理论,重要时事、政治动态;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 (二)业务内容,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岗位及相关的业务知识。 (三)机关内

10、部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岗位责任等内容。 二、学习方式。集中学习与办局分开学习,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请进来讲学与出去考察相结合;专题讲课与讨论相结合。 三、学习时间安排。集中学习原则上安排月初的周一夜,由办公室召集,第一责任领导为主持,一般根据年初的学习计划安排学习内容。 分散(包括自学)学习由各办、局分头组织安排,原则上每周一次。学习内容由各办、局根据学习计划安排。 机关支部学习一般每月安排半天,党小组学习由各小组决定。专职驾驶员学习由车队长安排,学习内容主要与驾驶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及汽车驾驶技术技能、汽车养护维修等业务知识。 邀请专家、专业人员讲课,出外考察学习,典型发言,一般由办

11、公室联系安排。 四、学习要求。要保证学习时间,学习夜须签到。因故不能参加的,要事先向各办局负责人请假,并将请假条交到办公室。学习需有专人记录。 五、各办、局学习计划由各办局分别制订。 第四篇: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制度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1、社区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办私事、不闲聊、不串岗。 2、社区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每天上午8:30之前,下午2:002:30(夏季为2:30-3:00)要进行指纹打卡考勤,因故请假、因公外出办事要按规定报批。社区日常考勤工作由何芬负责,每周公示。 3、凡街工委、办事处和社区在业务时间、节假日、公休日安排的轮班

12、、值班、加班、公益活动等,均纳入日常考勤管理。对无故缺勤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社区工作人员外出公务必须向社区书记报批,严禁代签和弄虚作假,凡发现代签和弄虚作假者,双方当事人当日出勤均按旷工处理。 5、社区工作人员病休,应持正式医疗机构病休证明向社区书记请假,病休证明报何芬处备案,未履行上述程序的按旷工处理。 6、社区工作人员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但必须写请假条向社区书记说明情况。 7、社区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内办公事、开会,必须提前向社区书记说明原因及外出地点、时间。 8、社区工作人员婚假、产假、探亲假、公休假等,按国务院和省、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

13、行。 9、社区工作人员休假必须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安排,按照先批后休的原则,休假者填报休假申请表,报社区书记批准,经何芬统一登记后方可休假,否则视同旷工处理。 10、社区工作人员短期病、事假,报社区书记批准后,可以冲抵公休假,超出部分,仍按相应病、事假处理。冲抵情况必须何芬处备案。 11、出现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情况,由社区上报街道研究后酌情处理。 xxxxxxxxxxxx社区居委会二一二年七月 第五篇:社区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考勤制度(修订稿)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树立社区居委会的良好形象,根据开发区管委会和城市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

14、适用于城管局社区系统全体专职工作人员。第三条各社区社会工作者站和社工协会秘书处的考勤管理工作由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指定一名社工担任考勤员,并建立部门工作人员考勤档案,考勤员应在每月25日上午将所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出勤(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考勤统计表,在各部门内部公示基础之上,经社区系统办公平台考勤的工作流系统上报,纸质版经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之后上报社区科。 第四条。社区科启用社区办公平台考勤系统登记的方式,对各社区出勤情况进行考核,作为社区考勤档案的有效补充。 当考勤档案与办公平台考勤系统登记信息不一致时,以考勤档案为最终考勤依据。 第五条各社区社会工

15、作者站实行无假日工作制,弹性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8:30至19:oo(周 六、周日至17。00),值班由各部门负责人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适当安排相关人员倒休。 1第六条全体社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上作息时间,严禁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工作时间内因公需要外出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向考勤员说明情况,填写部门因公外出填写完登记表后方可外出,考勤员必须做好相应外出记录并及时存档。 第七条各社区社会工作者站工作人员每周工作达40小时以上方可上报部门负责人给予加班计算。加班和倒休要有详细的记录和说明,考勤员将其作为各部门考勤档案的一部分存档。 第八条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以书面形式报各级领导批准。不超

16、过三天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时间为三天以上的报社区科科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及以上的,报社区科科长批准;由于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的,事后应立即向各级领导说明原因,理由不充分的按旷工处理。请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核减工资。考勤员要做好相应记录存入考勤档案中。 第九条社区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天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每月病假在两天以内(含两天)的工资照发,超过两天的按请假天数核减工资。员工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休长期病假的,经员工书面申请,城管局领导批示后,根据国家及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休假时间按国家和管委会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一)婚假。3天,晚婚增加7天

17、(女年满二十三岁,男年满二十五岁)。 (二)丧假。3天(工作人员的父母、公婆或岳父母死亡)。 (三)产假。90天(含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婴儿增加15天。女方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妻子生产,给予男方7天护理假。 (四)探亲假:工龄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探望父母:未婚职工每年一次,20天;已婚职工四年一次,20天。 第十一条带薪年假根据国家和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18、,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或年度累计病假达到规定时间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第十二条工伤假根据国家和管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员工因工负伤,医生证明需要休息者算为工伤假。工伤员工须在工伤发生后12小时内报社区科社会保险经办人予以办理工 3伤备案。 (二)工伤期间工资待遇。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仍享受原岗位基本工资。工伤疗养期在一年(不包括一年)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抢险,舍己救人而发生的工伤,事迹突出的给予特别奖。 第十三条旷工的具体规定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处理

19、。 1、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假期满未续假或未经批准而超假者(交通、天气等意外事故除外)。 2、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调动工作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 3、伪造事实,假报情况或盗窃、涂改、制造证明请假者。 4、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做私活、办私事者。 5、出勤后无故不干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工作者。 6、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欧者。 (二)旷工的处理 1、三日内,扣除当月工资的50%,旷工超过3天当月工资全部扣除。 2、工作人员一年之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的,单位应予以解聘。 3、由于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向单位请假,并能在事后予以证 4明的,不属于旷工行为,单位可按其他假期处理。

20、第十四条城管局或社区科将不定期对各社区工作人员的考勤档案和出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通过社区办公平台进行集中公示。社区工作人员考勤情况较差者,部门负责人给予口头批评;考勤情况很差者,要求其做出书面检讨;考勤情况极差者,最高可给予除名惩罚。对月内出勤情况优秀的部门,可给予该部门所有工作人员增加半天倒休的奖励。 第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全体工作人员,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社区科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国务院2007年12月14日颁发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21、、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

22、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

23、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15页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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