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煤矿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072849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1.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煤矿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煤矿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煤矿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煤矿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煤矿设备管理制度 顺矿机电20117号 关于下发顺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各施工单位: 为保证顺和煤矿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管理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施工设备完好标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经研究,特制定顺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日 顺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顺和煤矿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施工设备完好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顺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2、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机电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二条机电科对全矿所有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科学检修、监督检查、适时改造和更新、回收、报废及事故分析处理等全过程综合管理,以不断提高本矿的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机电设备的政策、法规及规定。 第四条 全矿机电设备管理指标是。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主要设备待修率不超过5%,机电事故率不超过1%。 第五条 机电科及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全部设备建立台帐,大型固定设备、特种设备和厂内机动车辆等还要建立专门台帐。 第三章设备选购和验收出库 第六条 设备的采

3、购必须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七条 机电设备的选型必须符合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遵循安全、可靠、先进、适合现场情况、操作简单、节能环保、通用化、标准化、性价比高的原则。大型的重点专用设备在订货前,还要到生产厂家和用户进行考察。 第八条 设备的中间检查和出厂验收。设备在生产厂家加工制造过程中,矿上要派员到厂家进行检查监督,重点检查材质和加工工艺,督促加工进度;设备出厂前派员到厂家进行出厂前的验收,检查设备质量和性能参数,力争把问题消灭在出厂前。 第九条设备到矿后的入库验收由机电科组织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和厂家人员共同按照设备装箱清单,对设备的质量和数量逐一清点验收,核

4、对无误后有机电科指定的专人在发货单上签字验收。矿移交生产后,由机电科组织使用单位和生产厂家进行验收。未经机电科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开箱验收,否则将根据情节轻重与损失大小做出严肃处理。在入库验收和开箱验收时如有问题,要将问题写清楚,由几方人员签字。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条为防止资料丢失,设备到矿开箱验收时所有随机资料(包括设备图纸、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证书、试验报告等等技术资料)一律由机电科存档。设备资料如有一份的应先备份,原件交矿资料室,复印件由机电科管理,所有原件资料不准外借。有关单位和人员因工作所需资料可到机电科打借条借阅或复印,并每次交押金100200元,复印、借

5、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资料借阅期间如有损毁、丢失、对有关单位或个人除押金沉淀外,并按损失大小、情节轻重再处己1000元以下的罚款。沉淀的押金和罚款每月底由设备资料管理人员交矿财务科。 第十一条各单位至少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设备出库必须由施工或使用单位开据出库单,具体程序见库房管理规定。成套设备未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的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套使用,违者将视有关情况给予严厉处罚。 第四章设备安装 第十二条安装、调试、验收全过程管理程序见顺和煤矿机 电安装工程管理办法。 第五章设备的使用、维护与检修 第十三条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的主管技术人员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技术资料,根据有关规定,

6、编制出相应的规程、制度和管理办法,制作成制度牌匾悬挂于合适地点,可移动设备应在操作人员主工作场所或由使用单位选择的合适地点上墙张贴,所有的规程、制度和管理办法必须报机电科备案。 第十四条 主管技术人员要组织操作工、维护工和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设备使用前针对性的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矿有关科室备案。 第十五条所有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并实行专责制,所有设备都要包机到人,并挂牌。设备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现场交接班等制度。小型移动设备须明确兼职司机或兼职操作人员。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设备

7、的正常使用和检修质量,矿井主要机电设备除配备专职司机外,还应配备专职的机电维修工。 第十八条设备专责维护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设备维修、润滑记录,大型重点设备必须建立单独的维修、润滑记录本。 第十九条各单位每月都要编制备件计划,经相关科室审核,由经营副矿长审批后报供应科统一汇总上报。 第二十条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设计和安装要求作业。安装完毕后,应由机电、运输、生产等有关人员检查验收、试运转,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不符合要求时,由原安装单位负责整改。凡未经验收合格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机电科按有关规定成立电气防爆检查组,负责全矿的电气设备防爆工作。防爆检查组应严格按照上级的有

8、关规定进行工作。所有电气设备入井,必须有矿电气防爆检查组签发的防爆设备入井证方可入井。井口把钩工要严格把关。如有无证入井情况发生,给予把钩工及所属单位直接负责人每台100元的罚款,造成事故的按顺和矿安全管理办法,另行追究责任。但电焊机、氧气等非防爆设备确需入井时,凭当日有效的使用氧气、电焊施工安全措施入井,无有效施工安全措施的,把钩工应拒绝该设备入井。 第二十二条设备负责人员对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保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灵者,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并对包机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二十三条井下防爆设备要严格按照XX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

9、检查细则的相关标准进行管理,严禁失爆,若发现失爆现象,对该单位罚款1000元,队长、书记罚款200元,直接责任人(或包机人)罚款400元。 第二十四条所有机电设备的转动外露部分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否则对该单位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 第二十六条大型固定设备的使用维护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保持设备性能完好,发现性能降低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检修。测定结果除在维修记录本中做好记录外,检测人员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测定结果上报机电科。机电科设备管理员

10、必须建立大型固定设备的动态技术档案,做到一机一档。 第二十七条矿属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到期检验时要提前三个月向机电科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矿属各单位应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所有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并做好校验记录,校验证明资料交矿机电科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种主要设备的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司机应做到“三知四会”(知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精心操作。 第三十条设备修理按不同的修理性质和工作量,可分为:日常维修、一般维

11、修和大修三种。(1)日常修理(小修):简单修复或更换失效的零件,以恢复设备的使用性能。(2)一般维修(中修):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重要的较复杂磨损机件,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 能。(3)大修。使设备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和额定能力而进行全面彻底的解体检修及外观翻新。 第三十一条机电科负责全矿的设备修理计划的编制及调整,外委大修合同的签订,修理质量检查验收,完成情况的统计及上报等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设备的小修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内部承担。中修以上都必须填写检修任务单委托矿机修厂检修,并注明检修项目、技术要求等,验收由委托单位和机修厂共同验收。本单位无能力维修的可上报机电科鉴定,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委修理。

12、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设备零部件,如有违犯,罚该单位每次1000元,对队长、书记或负责人罚款200元,责任人500元,并限期恢复,每推迟一日罚200元,直到恢复为止。 第三十四条所有检修设备,经委托单位和机修厂共同验收合格后,必须填写设备检修验收单。无检修任务单、设备检修验收单,一律不予结算。 第六章设备回收 第三十五条移动小型设备的使用要实行内部市场化管理,闲置设备应及时安排回收,并送交机修厂检修。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机电枓有关人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造成设备损坏和附件丢失要赔偿,当时无法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13日内由机电科

13、、机修厂、使用单位共同 拆检后再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设备升井后,私自乱放影响文明施工和生产的单位,除按文明施工检查奖罚办法处罚外,如果因私自放在井口没有及时回收而丢失的,对回收单位按原值的1至2倍罚款,罚款从该单位当月工程款或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回收的设备要将其配套的部件一并收回,否则按备件原值赔偿,将设备的标志牌和铭牌丢失者,每个罚款1000元;将设备的标志牌和铭牌毁坏者,每个罚款500元。 第三十八条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按机电科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超过期限每天罚款50元。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回收的设备推到大巷口或大巷中的设备存放两天以上时,对运输队罚款50元台天,

14、直到升井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井下更换的坏设备、附件要及时升井进行检修。发现工作面存放有坏设备、附件时罚使用单位50元/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如果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对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工程施工结束后,不需要的设备应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单位)拆除及时升井。各使用单位应在工程结束接到设备拆除通知后,在要求期限内将设备升井,清理干净维修完好并经机电科检查后退设备库房。损坏严重的设备应委托机修厂修理。修理好后,经机电科验收,由原使用单位负责退库。超过书面拆除通知单要求期限的,设备仍没有升井或升井后未将设备运到指定地点的单位,除按超用设备提取租赁费外,另罚该单位队长、书记每人100元。

15、第七章设备报废 第四十一条设备报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严重磨损,设备效能达不到工艺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复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不如更新经济的; (三)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的设备,无法修复使用的; (四)严重影响环保安全,继续使用将会污染环境,引发人身安全事故与危害健康,进行修复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因产品换型、生产工艺变更淘汰的专用设备,不宜修改利用的; (六)因技术改造和更新替换出的旧的设备不能利用的设备: (七)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第四十二条设备

16、报废的申报、鉴定及审批。 (一)XX县区机电设备报废的申报、鉴定及审批工作,由永煤公司统一组织安排,每年进行一次。 (二)报废设备的申报。机电科于每年十月末前,将本单位的待报废设备集中存放(一至三处),由顺和矿报废设备鉴定小组,对照“设备报废条件”逐台进行自鉴后上报永煤公司。 (三)需要用新设备替换的待报废在用设备,必须在更新设备到 货后,再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四)已经报废的设备,各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动用或拆卸零件。 第四十三条报废的设备统一有永煤公司指定的单位回收。 第八章机电设备的调拨、租赁 第四十四条机电科负责组织落实各单位提出的设备计划,并负责设备的平衡调拨和办理设备的租赁业务。

17、 第四十五条矿属各单位因工作,而需要到租赁公司或其它单位租赁设备的,必须先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设备的规格、型号、用途、租赁时间及租赁理由等内容报机电科,经机电科长、矿长审核同意后交机电科执行。 第四十六条所有租入、租出设备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入设备合同签订前,机电科应组织设备使用单位技术人员,根据租赁申请书对设备进行现场核对检查及时掌握设备的真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矿属所有设备的对外出租权归矿机电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将设备私自转租、外借,如发生上述行为的,除限期追回外,并对责任人处以规定租金的2倍罚款。 第九章设备事故及处理 第四十八条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工程

18、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以下三级: (一)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 (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5)提升设备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设备运输撞车、追尾、车辆颠簸、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1千伏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压风机风罐、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罐捣毀等恶性事故; 机电、运输特大事故按煤炭生产一级非伤亡事故

19、管理。 (二)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250万元者;(2)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3)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4)全矿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者; (5)对突出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及以上者; (6)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高突瓦斯矿井10分钟及以上,其他矿井20分钟及以上者。 机电、运输重大事故按煤炭生产二级非伤亡事故管理。 (三)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3)地面工厂造成

20、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 (4)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机电、运输一般事故按煤炭生产三级非伤亡事故管理。 第四十九条无论何种事故,设备使用单位都要及时通知矿机电科及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机电科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员到现场查看并协调设备的抢修或检修工作。 第五十条机电科成立专门的设备事故调查及处理小组,负责对设备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事故的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五十一条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矿属大型重点设备,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机电科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题词:机电设备管理制度通知主办:顺和煤矿机电科2011年1月3日印发第13页 共13页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