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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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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县交通运输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辆管理,规范用车秩序,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购置、调配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散管理与集中管理”相结合。机动车辆配备到具体所的,车辆指定驾驶人为第一责任人,局分管领导为配车部门车辆监督管理责任人,由分管领导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派车 第四条派车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备到各部门的车辆由分管局领导调度,出车县外,应报局长批准。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办公室可以调度配备到部门的车辆。 第五条严禁非公务用车,已配备车辆的部门工作用车,原则上由部门保障;没有配备车辆的部门用车,经请示局领导后,由办公室负责调度。 第六条法定节假日及工作时间以外,车辆原则上全部停放在局院内指定停车位,实行封闭式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需经局长批准。 第三章行驶第七条严禁无证驾车和酒后开车;严禁超速等违规行为。 第八条在执行公务时,不得擅自搭乘非工作人员。除指定驾驶员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随意驾驶本局车辆。不得外租外借。 第九条驾驶员驾车超速、闯红灯、逆行、乱停乱放等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部门处罚的,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第四章停放 第十条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周边,不得擅自将车辆停放在院外过夜,如违反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一条所有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指定的车位,大门保安对大院内的车辆安全和车辆停放秩序负责,实行工作时间外逐日检查登记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局办公室汇报,由局办公室向局分管领导汇报。 第五章加油 第十二条车辆凭ic卡在中国石化公司所属加油站加油,费用由局财务逐月充值,因特殊情况前往非指定加油点的用油发票,凭带车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证明后按程序逐级审批报销。 第六章保养 第十三条车辆的日常保养由各车辆使用部门负责,车辆使用部门应定人员搞好车辆的日常保养维护。车辆的保险、年审由车辆驾驶员及时报局财务人员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车辆维修由招标定点企业实施保障,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实行“逐月汇总”的办法,由办公室根据《车辆维修项目申报单》,统一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车辆出现故障,由用车部门负责填写《车辆维修项目申报单》,经办公室核实并报局领导批准后,由用车部门凭《车辆维修项目申报单》到指定维修企业维修;如在维修期间发现其它问题,须将《车辆维修项目申报单》送回办公室,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重新填写《车辆维修项目申报单》,再送至指定维修企业维修。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需在外修理时,驾驶人员应通过办公室报局领导批准后再行修理,按财务规定逐级审核报销。 第七章处罚 第十七条凡当年发生过事故或被交警扣证、通报,责任在本人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凡未经局长批准,私自出车(或借车)的,给予驾驶员100元/次的处罚,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负,并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按照“谁肇事、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连带责任”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凡因私用车、违章行驶、违规停车或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年审换证等有关手续造成的损失由驾驶人员或车辆监督管理责任人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条文以本规定为准。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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