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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装卸业管理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071693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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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搬运装卸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保护承托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搬运、装卸、排筏、起重、仓储、理货、非机动车货物运输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搬运装卸作业活动,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将搬运装卸费计入产品、商品、工程成本或运费结算等)的营业性搬运装卸活动。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搬运装卸业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五条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作业相适应的工具、设备和场所,起重作业机械应有

2、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二)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业务章程及安全、质量、分配等管理制度; (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具备商务事故赔偿能力;准的证明。 第六条申请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市、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从事搬运装卸的机动、人力、畜力的运输车辆和起重设备(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县(市、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有关营运证照手续。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需变更经营项目和作业范围的,应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停(歇)业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核机关申报

3、,并办理注销手续,缴还原发的各种证照,方可停(歇)业。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八条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作业区域范围进行作业。国家指令性计划物资XX县区(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港、站的疏运,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 第九条搬运装卸承托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搬运装卸合同。 第十条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自主用工,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操作规程,改善服务态度,保证装卸质量; (二)凡超重、剧毒、危险品物资的搬运装

4、卸,按公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搬运装卸业人员应持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作业证进行作业; (四)使用统一票据结算,国家有定价的,执行规定价格,并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 (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填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第十三条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经营活动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证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5、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搬运装卸业活动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经营,欺行霸市,强装强卸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操作规程,野蛮装卸,造成货损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使用统一发票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偷漏税费的,责令其补缴税费,并依法处以罚款。罚款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事的,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予以纠正外,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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