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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党风社风监督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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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党风社风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和民主监督,强化全市农村信用社的党风社民建设,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风社风监督员是市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县级联社在岗、内退人员中聘请。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监督人员。 第三条党风社风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心党风社风监督工作。 (二)熟悉政策、法规、制度,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群众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有较广泛的社会接触面,能够客观公正地听取和吸收社会各方面对信用社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五)关心、热爱、支持农村信用社工作,愿为农村信用社工作出谋献策义务服务,能够发挥联系广泛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农村信用社。 (六)身体健康,能抽出一定时间参与党风社风方面的活动。 第四条党风社风监督员按下列规定聘任 (-)由各区(市)县联社从在岗、内退职工中推荐2名人员,并征求其主管部门和本人同意后,将其名单及个人基本情况上报市农村信用联社。 (二)市农村信周联社根据各区(市)县联社上报的人员名单,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召开聘请大会,市农村信用联社与受聘的党风社风监督员签订聘任协议,颁发聘任证书。 第五条党风社风监督员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党风社风监督员按下列规定解聘 (-)本人要求解聘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农村信用联社批准后,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联社。 (二)任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或者无特殊原因,连续一年不参加监督活动的,经市农村信用联社研究决定后,书面通知本人和所在联社。 (三)聘任期满后不续聘的。 第七条市农村信用联社对任期届满的党风社风监督员,应对其在聘任期内的工作情况作出鉴定,并函告其本人所在联社。 第八条党风社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反映所在联社各级干部和员工执行中央、省、市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对市、县农村信用社机关服务、窗口服务的社风情况进行监督及意见反映。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各区(市)县联社推行社务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社务公开的现象;辖内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和‘那又时办结制”,切实做到优质、文明、高效服务,是否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工作纪律。 (三)反映、传递基层单位和群众对所在联社各级干部和员工党风、社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 (四)参与讨论研究和起草与监督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对监督工作提供咨询。 (五)参与专项检查或信访调查、案件公开审理工作。 (六)办理市农村信用联社委托的其它监督事项。 第九条党风社风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送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四)获得有关的书刊、资料。 (五)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六)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党风社风监督员的义务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办事。 (二)维护信用社和职工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遵守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制度,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市农村信用联社设立党风社民监督员联络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与党风社风监督员的日常联络。 (二)每年筹备召开一次党风社风监督员工作座谈会,通报全市农村信用社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总结研究部署党风社风监督员工作。 (三)结合党风社民监督员参与的业务活动,不定期组织党风社风监督员参加学习、培训。 (四)为党风社风监督员提供有关学习资料。 (五)党风社风监督员工作的登记、考核。 第十二条党风社风监督员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一)党风社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业务活动全年不少于两次,并作出分析、评价。 (二)每位党风社民监督员至少做到“五个一”。反映、转递1条反腐倡廉方面的信息,提出1条廉政建设方面的建议,参与1次接待群众来访,参加1次专项检查或公开审理案件活动,写出1篇工作体会文章或调研报告。 第十三条市农村信用联社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党风社风监督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联社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党风社民监督员证的使用 (一)党风江风监督员参与监督业务工作时,享有同监察人员同等的权利。 (二)禁止持党风社风监督员证从事或受理与监督业务无关的事宜。 (三)证件遗失,须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声明作废后进行补办。 第十五条党风社风监督员的工作保障 (一)党风社风监督员受聘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党风社风监督员参加监督业务工作的时间应计入本人工作量,党风社风监督员晋级、晋职及其他待遇不因其参加党风社风监督员工作而受影响。 (二)经组织安排,党风社风监督员参与监督业务活动所需费用(含差旅费),原则上由所在联社负责。 (三)对于打击报复党风社风监督员的,市农村信用联社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联社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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