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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之乡选评规章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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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之乡选评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快全市建筑业发展。使建筑业成为我市的支柱产业,努力打造建筑业品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建筑之乡”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评选范围:市所辖县(市、区)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把建筑业作为当地的支柱产业来培育,并制定了强有力的扶持政策。 (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质量、安全、招投标和建筑节能等专门管理机构齐全,全面开展建筑业管理工作,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业改革发展成效突出。 (三)建筑施工二级企业有2户以上。基本完成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改制工作。 (四)建筑企业年增加值占所属县(市、区)gdp7%以上。 (五)建筑企业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以上。 (六)建筑企业就业人数占该县(市、区)社会就业人数的8%以上;所属企业有职称人员占行业就业人员总数的10%以上。项目经理、五大员”职业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七)全面开展建筑节能工作。 (八)争创精品工程。 (九)创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安全、建筑节能、科技示范工程等奖项达到4项以上。 (十)辖区内年度无拖欠工程款、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质量安全事故、无建筑行业群体上访。 第五条评选机构。成立市“建筑之乡”评审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市“建筑之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第六条评审制度: (一)由各县(市、区)按照评比范围和条件自行申报。 (二)每年受理上一年的审报材料。 (三)申请参加评选的县(市、区)填写申报表。 (四)由县(市、区)将填写好的申报表送交市“建筑之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后。 第七条申报资料包括: (一)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书面汇报材料; (三)县(市、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社会经济统计年报表; (四)县(市、区)提供的建筑业年度统计报表; (五)获得的建筑业各类(质量、安全、节能示范小区(工程)等)奖项证书及其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第八条奖励制度。凡被评为“市建筑之乡”县(市、区)市政府将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九条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建筑之乡”称号的一经查实。 第十条本制度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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