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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处理事项原因告知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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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处理事项原因告知规章制度.docx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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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处理事项原因告知制度 一、凡外单位及群众来街道办事处办事,各科室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受理后,应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理。 二、承办人对不能办理的事项(即未办理事项),应向申请人耐心解释,并及时填写《未办理事项原因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其基本情况、否定理由及依据。 三、不能办理事项内容: 1、法律、法规确定不能予以办理的; 2、属于保密事项不能公开的; 3、办理手续不完整的; 4、不符合办事程序的; 5、超期或不到办理时间的; 6、其它不能办理的事由。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经分管领导或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时限。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说明延期原因和延长时限。 五、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外的事或首问人不明确具体承办科室的事,不能予以否定。应当及时请示领导,尽快协调,并引导办事者到有关承办科室办理。 六、办理事项时限到期后任未有结果,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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