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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责任追究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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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严肃防汛纪律,岗位职责落实到个人,保障防汛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4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二、责任划分原则 1责任人工作失职、弄虚作假,导致防汛工作失误,追究责任人责任.2领导不认真负责或下达错误指令者,追究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种类1责令改正并作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3调离岗位、降职、停职、撤职。 四、责任追究 1在防汛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 (一)有防汛任务因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的。 (二)防汛主要负责人在防汛期间外出未向防汛指挥部指挥长请假的。 (三)在防汛岗位上参与酗酒、赌博以及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的。 (四)不听从指挥调度,不执行防汛调度指令的。 (五)不按规定制定防汛预案或启动预案的,未按要求进行防汛演练的。 (六)不认真进行隐患排查,不及时处理各类防汛工程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防汛安全隐患信息的。 (七)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不按要求到岗,擅离职守,通讯工具不畅通造成延误或导致险情、灾情发生以及造成被动局面的。 (八)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的。 (九)截留、挪用防汛物资的。 (十)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发布防汛、气象、灾情等相关信息的。 (十一)不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防汛任务或执行不彻底的。。 (十二)对上级整改指令不及时办理,不立即落实整改要求的。 (十三)未在期限内将隐患整改到位,且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的。 (十四)执行整改指令不到位,随意降低整改标准的。 (十五)不按要求及时报告整改结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指挥失误、不当,或工作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二)对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命令和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不组织落实防汛措施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调派的; (三)工作不认真、不落实,造成发现险情不及时或有险情没有发现,导致险情恶化的; (四)发生险情时,主要领导未能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立即组织力量抢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发现险情后,没有及时组织抢险,贻误抢险时机的; (六)未治理或彻底治理上年度已出现的险情和隐患,导致次年度再次发生重大险情的。 第二篇:责任追究制度首建集二公司发[2006]61号 关于转发《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首建集发[2006]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管理制度通知 首建集团二分公司办公室2006年4月17日印发 共印10份 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XX省关于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逐级落实,依据《XX省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XX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和《首钢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结合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主要是对各分(子)公司、总承包部、部(室)行政正职、副职、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以及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的助理等,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和造成损失应追究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是对在考核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先进时取消其评选资格的一种考核规定。 第五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依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给予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 (一)发生死亡事故 1、发生一起工亡1人的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一起工亡2人或工亡1人并工伤2人以上(含)的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一起工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 手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二)发生重伤事故 1、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重伤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发生一起重伤2人的重伤事故或一起事故重伤及轻伤合计超过3人(含),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一起重伤3人以上的重伤事故或一起事故重伤及轻伤合计超过5人(含),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三)一起事故导致多人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 1、导致3人以上5人以下(含)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2、导致6人以上9人以下(含)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以上处分。 3、导致10人及以上负伤或急性职业中毒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领导班子的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4、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四)发生火灾事故 1、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并财产损失严重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通报批评。 2、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产生严重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给予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厂级分管领导撤职处分,给予厂级行政一把手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给予厂级领导班子其他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 一、 二、三款的相关规定,视情节加重处分。 6、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五)发生交通甲方责任事故 1、按照《首钢总公司关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首发[2004]57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同一年度连续发生,自第2起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六条对有关事故等情况的处理,由相应专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凡对事故负有直接或重要责任;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明确提出或认定的有关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否决相关厂处级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年度及相应考核期内一切先进称号的评选资格: 1、发生工亡事故,负有责任的; 2、发生交通甲方责任(同等以上)死亡事故的; 3、发生重伤事故: (1)否决季度、月度及以下一切先进称号评选资格; (2)对损失或一起事故合并损失工作日500日以上的(依据国家标准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的有关规定),否决年度及以下一切先进称号评选资格; 4、年度千人负伤率超过控制指标的; 5、发生3例以上职业病或发生5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的; 6、建设公司进行的安全生产内部评价中不合格的; 7、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积极组织整改的; 8、发生火灾事故导致财产损失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9、消防安全工作验收未达标的; 10、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年终未达标的; 11、发生其他情况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分级执行。在评选先进时,由评选组织单位将预评选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提交同级安全、保卫等专业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方可审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第九条各相关专业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 第十条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执行《首钢总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首发[2006]87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保卫部负责按专业管理权限予以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 限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管理规定》(首建集发 [2005]104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一、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和自身行为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使工作发生或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承但过错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以及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执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3、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服务屡出差错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1、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 2、批评教育,并作出深刻检查; 3、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4、调离窗口岗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责任追究由中心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主任会同有关单位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第四篇: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秣陵镇为加强干部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密切联系,掌握、熟悉村务工作,为党委、政府和各村当好参谋,搞好服务,特规定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包村干部职责: 秣陵镇政府机关实行党政领导包片、包村;基层干部包村。包村内容:掌握、了解所包村全面情况,包括村级党务、政务、财务情况、经济运行情况、开展工作状况,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包村干部是村内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及时将党委、政府的决策、决定传达到村、到群众。对村内情况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马上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做好矛盾的排查,协助村干部及时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保持村内稳定,并做到问题解决的回复和反馈及时准确,决不能误事,如出现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包村干部责任。 (二)包村制度: 1、努力做好镇村工作的协调。有事多同村干部商量,为村干部建言献策、出谋划策。做好所包村发展规划、工作思路的制定。加强村干部的教育管理,促进基层干部工作作风转、变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2、时刻保持同包村群众的联系,依托依赖于老党员、老干部、现任干部和广大群众。要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我们行动的指南,以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每名机关干部至少包3—5个困难户,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努力帮助其脱贫致富。 3、严禁利用下乡之便在村内用餐,杜绝吃、拿、卡、要、报现象,以自身行动树立机关干部良好形象。 4、实行责任追究,机关干部应以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以对党委、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努力完成包片、包村工作。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行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谁包的村的工作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机全镇干部,农村两委干部。 三、责任追究对象的工作职责 镇全体干部、包村领导、包村干部、镇直各站所负责人及村干部要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安排,做好所包村的各项工作,包括稳定、信访、安全、党建、农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 1、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决定,维护镇党委、政府的权威,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和法律的监督,从思想上、行动上与镇党委、政府保持一致,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对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要定期研究,明确责任,分解细化,指定人员,逐项落实,按质、按量、按时圆满完成任务。 3、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认真解决好镇村干部中工作薄弱、作风漂浮、对工作不负责任等突出问题。 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勤政廉政、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用求真务实的精神,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5、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协调观念和时间观念,对上级交办的工作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牵扯部门多的事情协商办,难点事情合力办,做到就地发生,就地处理,就地化解,不将矛盾上推。 6、做好调研工作,深入一线,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注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多研究工作思路、办法、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7、加强请示汇报制度,重大问题要专题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年度工作承诺立状中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臵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诿,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群体或越级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五、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分管领导或包村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年终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群众反映意见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不服从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负责人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导致工作落后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人,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第五篇: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利益,强化全员责任意识,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更加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制度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利益高于一切。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员工有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主要追究职务不作为导致决策失误、指导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工作相互沟通不畅,系统之间、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工作职责不到位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质量管理责任事故和生产经营事故以及公司内部重大经济犯罪的发生和资产资源的流失。 第四条集团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和部门经理负责制,各系统各部门发生的责任事故,由各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各部门经理和主管以及直接责任者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集团实行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者必须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不管任何人发生责任事故,都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经理、各子公司、所属各部门经理和按中层干部管理的部门主管、业务主管;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事故防范和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条集团责任追究惩戒种类有以下四种: 1、行政处罚(包括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免职处分)。 2、经济处罚; 3、经济赔偿; 4、诉讼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生产管理责任 第八条子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生产系统的各项工作负总责,对调度室、技术部、热源厂、物资采购部和各生产管理所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总责。第九条在正常情况下生产调度不利,不能按时完成供热生产计划,导致停热或经常性间断供热,影响正常住户用热,公司将追究生产主管副总经理和调度室经理、热源厂厂长的直接责任。 第十条生产设备能力与设计要求发生变故,设备管理不善、维修不及时,生产能力下降,损失浪费严重,需追究热源厂厂长厂长、总工程师、技术部经理、相关部门经理或主管的渎职责任,根据损失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采购大宗原材料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注重价格,忽视质量,由此引发的内在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管理责任;追究物资采购部经理和采购业务员的直接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凡是设备采购、物资采购、对外加工和设备维修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履约合同。由于不签订合同所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渎职责任;追究生产系统有关部门经理和物资采购部经理的直接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物资系统必须强化仓储管理,严格控制安全风险库存,做到库内整洁,产品分类标识清晰,帐物相符,按照流程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废旧物资。经发现库内摆放混乱,帐物不符,物品丢失、发霉,没有仓储管理规定或没有按规定执行,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仓库保管员、物资采购部经理以及主管副总经理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管辖权限范围内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强制预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由于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流于形式,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从子公司总经理到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相关部门经理,都要受到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和产品质量“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质量责任事故,生产系统和技术系统所涉及的部门和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子公司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不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不经常性的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不进行彻底的整改,对新上岗的员工不进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等,由此而酿成的安全事故,公司将对子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处罚。 第十八条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对未及时上报安全事故,对事故迟报、晚报、漏报或瞒报,对事故未及时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都要按规定进行重处重罚。 (三)财务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各部门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要对财务系统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如培训不到位,教育不到位,促使财务人员违反财务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除财务人员要受到直接的经济处罚外,财务总监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财务总监要严格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凡是审批手续不健全,不予审核批准,坚决制止和遏制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否则追究财务总监和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务总监要加强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监控,如果监督不力,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总监、各子公司经理必须受到行政和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条财务总监要同时强化对外采购(包括设备采购)、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的审核管理,特别是招投标项目的价格审核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的有效监控,如审核监控不到位导致公司受到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除追究主管、主办部门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以外,财务总监也将受到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条财务总监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结算制度,特别是对工程结算和各项工程费用的支出必需严格监控、严格把关,不许有任何纰漏,如果发现在工程结算中有营私舞弊现象,要加重追究财务总监行政和经济责任。 (四)行政、人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总监对行政系统负总责。凡是行政系统发生的违反公司各项规定和不正当行为的人和事,行政总监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行政系统的各部门主管对自己部门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对完不成本部门工作或因执行力的问题,导致工作失误,酿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部门经理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总监要强化对办公室的综合管理,特别是后勤管理,严格控制费用管理,如把关不严,费用无故提高,甚至出现欺诈现象,行政总监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的管理,在人员招聘、录用、调岗、晋升和薪酬等方面有营私舞弊行为,不能认真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擅自安排人事问题,公司将追究人力资源管理经理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强化企管计划部的管理功能,要更多的在绩效考评、综合监控、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如职责不到位,导致工作失误、管理失控,公司必须追究企管计划部经理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行政系统必须加强综合督办功能,对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进行跟踪督办落实,如落实不力,延误工作,甚至造成损失,公司必须追究行政总监和行政系统相关部门的责任。 (九)各子公司管理的责任 第三十八各子公司在公司领导下全面履行管理子公司的职责,经理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全面管理职能。 第三十九条各子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决定,切实抓好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生产经营工作。经公司检查发现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抓好各项管理工作,公司将追究子公司总经理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必须按时完成全年既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目标。在此过程中必须抓好工作质量、生产质量和产品质量,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达不到质量要求,导致公司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公司必须追究子公司总经理和公司相关副总经理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质量管理事故、设备管理事故、资产管理混乱,子公司总经理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相关副总经理也将受到行政和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四十二条对本年度发生的经营性亏损,按公司绩效考评指标进行责罚。第四十三条子公司总经理必须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与自己的下属和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充分听取下属及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允许对提出反面意见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子公司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子公司必须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末位淘汰的人事管理制度,采取各种措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建留住人才和人性化管理的平台。如果对员工采取粗暴蛮横态度使员工情绪不满,损害公司利益,子公司领导必须受到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各子公司要严格员工薪酬管理和行政费用管理,对员工工资的发放必须严格审核,严格按照公司核定的指标执行。一经发现谎报瞒报,营私舞弊,合伙诈骗,公司将严厉惩处直接责任者,并追究子公司领导的经济责任。 (十)执行力的责任问题 第四十六条集团上下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公司的决议决定,各子公司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各子公司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指导,尽心竭力地抓好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和各项规章制度,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首先抓好贯彻;其次抓好培训,要让每个员工都要知道公司的要求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凡是违反公司规定,擅自超越权限安排生产经营工作,导致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公司必须追究各级管理干部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十一)关于各类责任事故报告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各子公司凡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要物资被盗事故、当地政府部门、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在事故发生的当天电话报告公司总经理和有关部门,第二天下班前书面报告公司,否则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条 凡是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必须进行经济和行政责任的追究。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惩戒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部门和个人,在当月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部门和个人,取消全年和年终奖励;并取消当年晋升提拔资格。 第五十三条凡是受到降职处分的个人,当年不能再晋级、加薪,一年后视表现可考虑晋级加薪。 第五十四条 凡是受到免职处分的个人,满一年后视情况并经人力资源管理和企管计划部的业绩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符合提拔条件的可以再晋级。 第五十五条凡是调离原岗位的个人,不享受其原岗位工资待遇,但不影响晋级、提拔任用和公司以及所在部门的一切待遇。 第八十四条凡是受到法律追究的个人,公司将追究经济责任并予以辞退。 第五十六条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在公司企管计划部综合绩效考评中该项责任不再重复处罚。 (十三)惩戒责任划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受到经济处罚: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决议、决定的,导致某项工作延误时间或导致相关工作不能持续进行的; 2、因系统之间、部门之间沟通不畅,互相推诿扯皮,导致工作不能按时推动,影响工作进度的责任双方或多方; 3、擅自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会议、集体活动和无故旷工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1、在设备采购、安装、维修工程工作上,更换设备工艺,与设计方案不符的; 2、不执行公司规定,擅自改变工作目标和思路,导致工作失误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玩忽职守,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4、集团办公桌椅、办公电脑,以及其他办公用品实行“三包”责任制,即包使用、包管理、包责任。在规定使用范围内造成损坏的,使用者负责修理费总额的50-80%;无法修复的,赔偿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50-80%;造成丢失和其他损失无法祢补的,赔偿其账面价值的100%。 5、人为损失各种低价易耗品及办公材料的由责任人按损失总额的100%赔偿。 6、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帐物不符或库内物品丢失的由相关责任者赔偿所有损失,行政部经理、库管及相关责任者共同承担损失赔偿。 7、车辆轮胎、座垫座套、工具等车内其它车管物品丢失,由责任人按公司帐面价值100%赔偿。 8、采购物品和原材料的质量和价格与合同不符,应及时退货,退货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责任者自负;如果不能退回,由公司测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赔偿。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受到行政处分:①免职处分: 1、在生产安全、防火防盗、抢险救灾等重大问题上工作不力,使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2、不认真贯彻公司的决议决定,指导工作失误,影响工作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解决,贻误工作的; 3、严重损害部门利益,难以沟通,各项工作长期达不到公司的要求,通过考核不能使公司上下满意的; 4、工作态度和素质与同级管理者不相适应的,差距很大,跟不上先进的思路,因而影响工作的。 ②调离原岗位的: 1、经过考核不适应现职岗位的; 2、业务能力不适合现职岗位的; 3、并不愿意做现职工作的; 4、在本岗位期间受到重大经济处分的。③降职处分。 1、由于职责不到位,管理上不去,系统工作和部门工作有很大差距的; 2、由于不能独立承担工作能力的,指导不了现职工作的; 3、所属系统、部门受到经济处罚或受到其他责罚的; 第六十条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有多项规定可以参照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无规定参照的,由公司相关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共同审议确认。 第六十一条责任追究的程序。首先由被追究责任的部门经理提供责任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原因初步分析和责任初步认定的书面报告;提交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并由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必要时,提请相关管理委员会或部门讨论审议并形成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审定批准后作出公司决定。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各副总经理及集团各部门监督实施。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另行补充制定。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7页 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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