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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工作责任查究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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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维稳工作责任查究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镇干部、工作员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职责,使全体干部、工作员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促进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凡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错误决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导致群体性事件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决策、决定、规定和交办事项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以及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稳定因素不排查、不调查处理,对群众长期反映的合理诉求在政策和法规范围内应解决而不解决,或拖延、推诿,失职、渎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对管辖范围内发长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处置不当,或延误处置,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对群体性上访事件不制止、不调处不化解,甚至为维护小团体利益或因陷入非法利益格局而支持、纵容群体上访或闹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在处理涉及社会稳定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泄露工作秘密甚至通风报信或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重要信息或重大事件,导致决策失误,贻误处置时机,致使事态扩大、冲突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因应急处置预案不健全,应急处置不力,组织指挥失误,处置方式方法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八)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临阵脱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九)群体性事件基本平息后,因善后处理不力,对群众作出的承诺不兑现,导致再次发长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十)应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责任查究根据应负责任的轻重,主要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形式。 第二篇: 4.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黄金洞民族中小学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2016年度 1、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经办人。 2、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令说明情况,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事先不知情,缺乏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致使发生越级访或集体访的; (2)群众到本单位、本部门集体上访,责任单位领导不出面接待,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不及时协调处理,造成群众越级访或集体访的; (3)群众发生越级访时责任单位领导在接到通知后行动不迅速,造成上访人员长时间滞留上级机关,缠访、闹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答复群众,导致群众再次进行越级访的; (4)对应当由领导或责任人包案处理的重大案件,不明确或不及时认真处理,导致群众越级访的; (5)对群众反映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问题,有关单位或部门领导不配合、不支持、推诿扯皮,导致群众越级访的; (6)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立案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查结上报,又不主动报告进展情况,或上报的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7)对本单位住户的稳定、控制措施不落实,致使上访人员长期进行缠访、闹访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作出检查: (1)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2)群众集体访或越级访后,责任单位领导不按规定时限赶赴现场做工作,或派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上访群众冲击、围堵党政机关,长期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政策规定给予解释,而是上交矛盾,引发越级访的; (4)对本部门和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不及时上报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5)对群众的无理要求或过高要求,乱开口子,乱表态,作无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或引发连锁反应的; (6)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立案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不认真调查处理或查处不力,致使群众到区、市、赴省、进京上访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免谈话: (1)对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无序越级上访较为突出的;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处理不妥,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的异常信访行为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群众到上级集体上访后,对上级的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群众重复集体上访的; (4)对当地重大、异常信访问题或老上访户工作不力或处置不当,引发群众缠访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5)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立案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不认真查处,上报的材料避重就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查办不实,后果严重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解决且能解决而不解决,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立案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拒不查处,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领导机关的; (3)拒不执行上级重点信访问题处理决定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信访人或被控告人、被检举人贿赂的; (5)扣压、篡改信访材料,或将控告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6)打击报复或迫害信访人的;(7)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8、被通报批评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经办人从通报之日起一年取消各类评选先进个人资格;被诫免谈话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篇:幼儿园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幼儿园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深入推进幼儿园维稳工作,强化幼儿园组织责任意识,确保幼儿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州、县维稳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园领导及全体教职工在维稳工作中履职不力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责任人的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是幼儿园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重要责任。 (二)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做好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工作,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信息;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化解,及时解决。 (三)凡事涉及幼儿园的群体性事件,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和协调解决工作,并及时汇报相关信息信息。 第三条分管领导的职责: (一)组织安排好相关具体工作,及时安排好工作会议。 (二)具体负责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按时参加维稳工作例会。 (四)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第四条班级组长及全体教职工的责任: (一)坚持加强责任意识,以维护正常的保育教学秩序为中心,把工作重点转向维护幼儿园稳定,做到两促进、两不误。 (二)坚持素质教育为首,保育教学为主,育人为本的原则,把浅显易懂的安全维稳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知识渗透到各种活动各类活动和节日活动。 (三)各班级组长和任课教师是本班的第一责任人,确保幼儿的安全,坚决将事态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第五条责任追究制度: (一)连续两次不参加例会或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不按时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工作贯彻、组织、落实不力的,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其本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值班领导、值班人员不带班值守、不坚守岗位,造成在各级领导检查中幼儿园被通报批评的,其本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园内发生涉稳事件者要负直接责任。 (四)各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因工作措施不到位,信息掌握不畅通,分工范围内出现涉稳事件者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承担一切直接责任。 (五)正常上班期间安全工作实行层层负责制,各班级组长对带班老师和全班幼儿负责。若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责任事故,由班组长和带班老师负全部责任,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六)课堂上发现安全隐患或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园领导,若因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事故的,该班级老师们承担一切直接责任,其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七)在维稳工作中不接受工作任务,不接听电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治安安全责任查究制度动力厂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查究制度 一、治安安全责任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整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查究”制度。 二、本单位主管治安安全的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单位辖区的治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报告和督促校内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限期整改。 三、本厂综合治理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过程中要认真负责,仔细全面,不留死角,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书面通知,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督促其限期整改。 四、对被检查出存在治安安全隐患的部门或个人,要按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 五、治安安全责任的划分: 1、部门主管或分管治安安全的负责人重视不够,未将治安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无安排,无检查,导致出现治安安全事故的,追究部门主管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2、部门治安安全负责人在检查治安安全时工作不负责任,对安排的工作落实不到位和在检查治安安全时应发现而未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导致发生治安安全事故的,追究部门治安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3、对被查出存在治安安全隐患或自行发现存在治安安全隐患的部门或个人未落实整改措施,未按时按要求整改治安安全隐患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六、治安安全责任的追究 按治安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篇:维稳工作制度安全维稳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相关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公司安全维稳工作,确保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成立安全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赵英杰(经理)副组长:张美兰(经理助理) 组员:魏素芬、许彩凤、米娜·玛尔哈、高攀、叶尔扎提·马尔合提。工作分工: 赵英杰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张美兰同志为第二责任人,具体分管该工作,直接向经理汇报该项工作开展情况。 二、指导思想: 在进一步落实“稳定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基础上,坚持把安全稳定工作的重点由事后处理转移到预防为主的轨道,不断加大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建设,尽可能降低甚至杜绝不良事件的发生。 三、具体工作措施: 1、领导小组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要求,增强工作的责任感。 2、认真做好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及报送,明确工作的重点,有意识的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教育管理,确保工作万无一失。 3、坚持做好公司值班及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维稳要求,做好值班工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县区支公司 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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