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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医院信息报告问责管理规章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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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医院信息报告问责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院管理相关数据与信息报告工作,强化职责,促使医院各部门统计及相关人员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分管统计领导,统计室统计工作人员以及医院各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的工作人员及部门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依照岗位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和统计法规、统 计制度规定及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 (二)对统计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甚至参 与的; (三)对应该及时填报的数据信息,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办,未能在规定时限内 完成及违反限时办结制的; (四)工作中主动不够,配合不力,致使工作延误的; (五)统计调查或汇总过程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七)拒绝、阻碍医院相关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及统计检查的; (八)对统计数据审核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 (九)违法公布医院统计数据信息的; (十)违反医院统计资料有关规定,造成医院统计信息毁损、灭失的; (十一)医院认为其他应该追究统计相关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告诫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建议免职; (七)责令辞职;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问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问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问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3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九条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提出申请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条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确保类此错误不再发生。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问责管理制度集团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问责情形…………………………………………………2第三章问责方式与适用…………………………………………3第四章问责权限和程序…………………………………………4第五章罚则………………………………………………………4第六章申诉………………………………………………………6第七章附则………………………………………………………6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全面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强化工作责任制,促进中高层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渎职等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 1 总则 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集团执行总裁为问责工作决定人,根据本制度规定,视具体情形,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审计监察中心为问责工作执行机构(下称“问责执行机构”),调查、核实问责事实,提出问责意见并根据问责决定实施问责。 第四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五条问责情形的具体运行 (一)决策严重失误或违反程序和权限规定决策的; (二)为完成经营考核指标弄虚作假、虚报数据,导致当期数据出现重大错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 (四)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力,致使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 2 连续(3次及以上)发生一般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力,致使发生群体性、突发性、重大性事件,造成公司形象受到严重影响的,或对以上事件处理不及时、处臵不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六)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公司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处罚或批评的; (七)对特别重大事项或问题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八)招投标活动出现内外勾结、串通招投标,被监督部门查处的; (九)出现员工多人罢工、辞职或上访的; (十)招录、任用、选拔人员失察、失误,致使一年内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十二)出现被公司辞退、开除等离职人员在集团及其所属公司较长时间内承揽业务未发现或者制止的; (十三)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数额较大的; (十四)本系统或本单位年度内出现3人次以上吃拿卡要违规行为或一人以上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十五)在特定期间内,多次(3次及以上)出现相同或类似错误,屡教不改,被监督部门查处的; 3 (十六)严重违反有关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十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 (十九)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二十)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公司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三章问责方式与适用 第六条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方式 第七条对被问责人处以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问责形式之外,可同时附 4 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审计监察中心视情况进行具体确定。第八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问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问责权限和程序 5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公司员工应当问责的线索,审计监察中心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公司管理权限向公司相关领导提出问责建议; (二)公司相关领导可以根据审计监察中心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三)公司相关领导作出问责决定后,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审计监察中心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二条对管理不善、违规违法行为按其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分为轻微、轻度、中度、严重、重大、特别重大五个等级。按经济损失大小划分如下: (一)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为轻微违规行为; (二)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为轻度违规行为; (三)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为中度违规行为; (四)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为严重违规行为; (五)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20万以下的,为重大违规行为; (六)涉及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为特别重大违规行为。 6 第十三条 经济损失处罚标准 (一)涉及经济损失的,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除赔偿经济损失之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轻微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35%的比例处罚; 2、轻度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30%的比例处罚; 3、中度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25%的比例处罚; 4、严重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20%的比例处罚; 5、重大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15%的比例处罚; 6、特别重大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10%的比例处罚。属轻度以上违规行为的,实行分段处罚。 原则上罚金由员工自行缴纳到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如果逾期或拒绝缴纳则由公司组织人事中心负责从员工收入中扣除,对当月不能全部处罚的部分,由组织人事中心负责逐月从员工月收入中扣除,当年至发年终奖仍未扣完者,可从年终奖中扣除。 (二)员工及相关领导处罚标准: 1、属轻微和轻度违规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2、属中度或较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部门未设主管的,由部门负责人跟罚10%。 3、属重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 4、属特别重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部门分管领导跟罚5%。 第六章申诉 第十四条 被处罚人对审计监察中心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监察中心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 7 申诉的视为认可审计监察中心的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对审计监察中心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诉,审计监察中心应组织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审计监察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结论。 第十六条在复审、复核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罚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审计监察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集团审计监察中心 2017-8-1 8 第三篇:医院管理问责制管理问责制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医院管理,进一步提高业务、行政、后勤管理水平,促进医职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岗位问责制 第一条管理岗位问责制。是对医院各类管理岗位相关负责人,主要包括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人等,在所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影响医院管理质量、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损害患者合法权利,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岗位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管理岗位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管理岗位责任: 1、不认真执行院部、院党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决定的事项、影响政令通畅,对科室(部门)管理不力,工作不务实,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2、重要工作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在行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或超越权限违规办理或对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普遍性意见不认真研究、答复、处理造成工作损失的。 4、管理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事故后果严重、发生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的。 5、虚报、假报、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在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中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7、违反医德规范,服务态度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行业“八不准”纪律,在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中存在不正之风的; 在诊疗过程中出具虚假的报告、诊断及伤、病、残证明等;工作不合作,互相推诿,影响正常业务开展;闹不团结,互相诋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私自到院外参加诊疗活动的。 8、违反的规定,不履行医院向社会承诺,造成严重后果。 9、不严格执行、、不认真执行医院会计核算、内部会计稽核制度,致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失于监控的。 对于医院重大投资的医疗经营活动跟踪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反物价政策,不执行,严重损害病人利益,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应追究管理岗位的行为。 第三条病人及家属投诉、职工检举、反应工作考核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应进行管理岗位问责行为。由院纪委,人事科调查核实并对管理岗位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追究问责对象管理岗位责任时,应当区别初犯、重犯、屡犯及责任轻重等情况,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政策。根据管理过错事实和职责情况,准确界定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依法对直接负责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绩效考核扣分、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纪律处分、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建议免职或辞退等。 第五条被问责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不配合、干扰、阻碍对其管理岗位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2、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第六条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免于问责;对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结果的,可不予问责。 第七条问责工作由党负责执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财务人员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职责,促使财务部门各工作岗位人员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及时提供有用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财务总监及财务班子成员在预算管理、成本控制、纳税申报、报表编制、现金收付、监督检查、客户往来工作中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效率和效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制度依照岗位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奖罚分明,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重要财务决策数据,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完成的。 (二)没有认真履行和核算工程款项的拨付;造成提前拨付或拨付错误 (三)没有认真登记资金回款情况,导致未能及时安排催款造成损失。 (四)对供应商入账票据匹配及对账时疏忽大意造成多付款的。 (五)对供应商预付款项未核销而按发票多付款的 (六)对客户应收款项没有根据帐龄分析制定收款计划导致法律诉讼失效的 (七)没有遵守《现金管理办法》造成现金被盗的 (八)没有遵守支票与印鉴不相容业务管理造成损失的 (九)没有依照公司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时限(特殊情况除外)进行审批,造成决策错误,工作贻误或损失的。 (十)为业绩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 (十一)管理不严,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二)公司认为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上述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1000元以内的损失属工作失误;10000元以内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1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 第六条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员工、客户、供应商控告或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公司依据事实核实后进行责任追究。第七条问责处罚的原则: (一)责任核定要过程与结果并重原则;在问责事项发生后,不单看事情的后果,还要看员工处理事情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是否及时、努力和负责。 (二)处罚严肃原则。问责程序公开化,力求以事实说话,坚决维护问责的严肃性。第八条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告诫谈话; (四)取消当年奖金; (五)责令辞职; (六)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金;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九条年度问责对象被问责1次的,个人年度奖金减半,年度内被问责2次(含)以上的,取消年度奖金;年度内被问责3次或以上的,由董事长给予介意 第十条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人事行政部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问责书》送达问责对象。 第十二条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提出申请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第十四条为保证问责工作顺昨进行,公司所有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的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四篇:质量管理问责制度质量管理问责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医院管理,进一步提高业务、行政、后勤管理水平,促进医职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岗位问责制 第一条管理岗位问责制。是对医院各类管理岗位相关负责人,主要包括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人等,在所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影响医院管理质量、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损害患者合法权利,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岗位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管理岗位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管理岗位责任: 1、不认真执行院部、院党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决定的事项、影响政令通畅,对科室(部门)管理不力,工作不务实,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2、重要工作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在行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或超越权限违规办理或对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普遍性意见不认真研究、答复、处理造成工作损失的。 4、管理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事故后果严重、发生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的。 5、虚报、假报、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在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中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7、违反医德规范,服务态度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行业“八不准”纪律,在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中存在不正之风的; 在诊疗过程中出具虚假的报告、诊断及伤、病、残证明等;工作不合作,互相推诿,影响正常业务开展;闹不团结,互相诋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私自到院外参加诊疗活动的。 8、违反的规定,不履行医院向社会承诺,造成严重后果。 9、不严格执行、、不认真执行医院会计核算、内部会计稽核制度,致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失于监控的。 对于医院重大投资的医疗经营活动跟踪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反物价政策,不执行,严重损害病人利益,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应追究管理岗位的行为。 第三条病人及家属投诉、职工检举、反应工作考核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应进行管理岗位问责行为。由院纪委,人事科调查核实并对管理岗位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追究问责对象管理岗位责任时,应当区别初犯、重犯、屡犯及责任轻重等情况,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政策。根据管理过错事实和职责情况,准确界定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依法对直接负责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绩效考核扣分、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纪律处分、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建议免职或辞退等。 第五条被问责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不配合、干扰、阻碍对其管理岗位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2、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第六条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免于问责;对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结果的,可不予问责。 第七条问责工作由党负责执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五篇:医院信息报送审核制度及问责医院信息报送审核制度 一、信息报送资料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报送。 二、各科室报送的材料,必须经科室负责人签字。 三、信息资料需经科室负责人确认签字,分管领导按审核签单审批、确认后方可按规定上报。 四、信息资料根据各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分周、月、季、半年、年上报。 五、各签字人须对所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信息资料必须形成电子版存档。 七、严格执行审核程序。 医院统计工作责任制度 1、医院信息统计是对院内、院外提供统计数据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医疗业务、综合效益等统计,并逐步实现综合统计的职能。 2、统计室负责有关统计原始记录表格、报表的设计、制定、修改和解释。 3、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做好原始资料登记、统计工作按时准确填写日报、月报及有关资料。各科室报出的数据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名。统计室有责任对各部门的登记、统计工作实行质量检查和业务指导。 4、统计室对收集的原始资料、报表应严格检查审核、科学整理、正确计算,做到日清月结、保证数字准确、可靠、及时。 5、建立医院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对统计资料的整理、计算、存贮、传送、检索逐步实现自动化处理。 6、统计室应严格按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指标涵义、报告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报送各种法定统计报表并根据医院管理的需要设计院内报表定期向院领导提供统计资料向各科室反馈信息。 7、做好咨询服务,院领导或各科室要求查询数据、查阅统计资料或要求协助进行科研及论文的处理应热情服务。 8、统计人员报送时实行审核程序及实行信息报告问责制。 9、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法》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保证医院统计数据准确性、可靠性、及是性,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信息报告问责制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院管理相关数据与信息报告工作,强化职责,促使医院各部门统计及相关人员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工作人员以及医院各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的工作人员及医院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办法问责。 二、问责坚持依照岗位负责制的工作原则,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问责事项: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和统计法规、统计制度规定及不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 (2)对统计法中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甚至参与的; (3)对应该及时填报的数据信息,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办,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及违反限时办结制的; (4)工作中主动不够,配合不力,致使工作延误的;(5)统计调查或汇总过程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6)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7)拒绝、阻碍医院相关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及统计检查的;(8)对统计数据审核不严,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 第24页 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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