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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仪器调出及报废审批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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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学校教学仪器调出及报废审批制度 一、由实验室管理的,属于固定资产部分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器材发生损坏后,实验教研组组长(或实验员)对该仪器提出报废申请。 二、申请提出后,应由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进行鉴定。鉴定小组由主管校长、主任及了解该仪器性能的教师代表组成。小组成员必须三人以上,其中不得有实验室成员和造成仪器损坏的当事人员。 三、鉴定小组的意见属于仲裁意见。报废申请获得批准,该仪器即行报废;未获批准,该仪器继续维修使用。 四、根据仪器说明书的要求,做好对一些仪器的定期保养,如烘烤、通电、去尘、擦拭上油等特殊保养工作。 五、教学仪器(含设备、器材)出现故障或发生损坏,应停止使用,凡能修复的,实验室应进行维修。教学仪器的维修属于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对于实验室维修不了的仪器,由实验负责人处理。 六、教学仪器维修的原则是。(1)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2)维修费用不超过仪器原有价值的50%。 七、为保证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准备室应有符合标准的工作台和全套的维修工具。 八、实验室应设仪器维修与保养记录册。每次维修与保养均应有记录,贵重仪器的维修记录应存入该仪器的技术档案。 九、维修所需材料、元件的购买,由维修人员负责,经主管人批准后采购,费用记入消费品帐。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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